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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单位一名员工早晨7:00上班,因公司大门卷帘门钥匙没电无法打开,但上班要打卡,该员工从后门翻墙进入想手动开门,结果造成左脚骨折住院,请问该员工是否可以认定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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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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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一名员工为了给家人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休息日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包裹分拣工作,物流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在从物流公司下班途中,该员工遭遇了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这起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其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我公司这名员工在我公司上班时,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请问这名员工休息日为物流公司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由谁来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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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煤矿一名综采工人张某上午下夜班升井后,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李某。李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张某、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二人都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问他们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易安网友易安网友,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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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主持人:我的一位同事骑电瓶摩托车上班途中,因避让车辆,摩托车碰到公路边一小堆沙石打滑,不慎摔倒,造成头部骨折(由过路人报交警送往医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请问:受到机动事故伤害是否包括本人骑摩托车跌伤,该同志是否可以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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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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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范围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采用罗列方式,规定了6种具体工伤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仔细分析可以发现,除职业病之外,《条例》主要是以工作场所来划分不同的工伤类型,具体可分为工作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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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外聘了一名退休职工王某。几天前我们安排王某和另外一名职工去某车间拍摄焊工考试录像。那名职工骑着摩托车带着王某去车间。快到车间时不慎摔倒,致使王某的腿受伤。请问王某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养伤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给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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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劳动者上下班途中与工作本身的紧密关联,将上下班途中的风险视为劳动风险或社会风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列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了补充规定,即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也能认定为工伤。但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空间和线路要素没有进行界定。在实践中。劳动者偏离正常的上下班路线,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本期刊发了吕琳的文章,欢迎读者就此问题展开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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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由此获得医疗救治等相应的工伤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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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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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公司一名出差职工在结束工作任务后,准备赶火车返回单位。当时天降大雨,但因时间紧,该职工拉着行李冲出宾馆,准备冒雨坐车去往火车站,结果在宾馆门口积水中因路滑摔倒受伤。现该职工在家休养,向公司申请办理工伤手续。请问:在外地宾馆滑倒受伤能否算工伤?通化王瑾祥王瑾祥先生: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公司职工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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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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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职工徐某于2008年3月27日因工作造成右中指伤害,2008年9月12日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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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韩某自1979年11月起在某国有单位从事调火工作,1993年6月退休。2003年,该国有单位改制为被申请人单位。2011年12月30日,韩某被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肿瘤(焦炉工人肺癌),2012年1月13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5月,被鉴定为职业病二级伤残。韩某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750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在职期间属国有企业职工,1993年6月退休时国家还未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