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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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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宝 《环境保护》2013,41(14):64-66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案例点评人】张宝【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曾某诉贵阳双辉钢铁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污染类型】水污染【裁判情况】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义务  相似文献   

2.
李辉 《环境保护》2014,(15):56-58
正【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江苏省大丰市市民吴冬青诉讼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违法行为】企业排放废水,污染鱼塘水源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造纸、制药【处罚及执行情况】丰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分别赔偿63.84万元,赔偿已执行到位【案例概要】2011年3—5月,吴冬青承包的一处鱼塘内养殖鱼种陆续死亡。吴冬青认为是因丰杯公司等5家企业向河中排放废水行为所致,遂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均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丰杯公司等企业的水污染行为与吴冬青鱼塘鱼种死亡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吴冬青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据此减轻丰杯公司等企业30%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佟新华 《环境保护》2013,(21):48-50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区域农业污染事故多主体污染责任划分问题探析——以广西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为例【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大气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制造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追究武鸣县苞桥林化厂、武鸣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的环境民事责任。已执行完毕。【关键词】区域农业污染大气污染责任划分事故鉴定【案例概要】2007年期间,李月德承包种植的剑麻受到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排放的烟气影响致枯死。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就苞桥林化厂、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污染责任进行一审判决。武鸣县苞桥林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二、三、四项,将第一项变更为:武鸣县苞桥林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183.75元;武鸣陆斡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428.75元。  相似文献   

4.
王彦明  赵鑫 《环境保护》2013,41(8):51-53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点评人】王彦明赵鑫【案例类型】争鸣类【案例名称】平湖市检察院诉绿谊公司等环境污染纠纷案【主要违法行为】非法倾倒含铬污泥,造成水质严重污染【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皮革制作【处罚及执行情况】经过法院审判,五公司赔偿54万元,已执行完毕  相似文献   

5.
《环境保护》2012,(18):48-50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点评人】沈蓓莉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环境保护局【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W塑料五金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功能区划制度、"三同时"制度案【主要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选址不符合生态功能区划制度、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废气直排环境【污染类型】水、大气【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废旧塑料再生造粒行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按要求进行搬迁,处以法定最高额20万元罚款。已停止生产,未予执行罚款。  相似文献   

6.
昊真  孙宇 《环境保护》2013,41(11):55-57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点评人】吴真孙宇【案例类型】探索性【案例名称】农村地区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探析【主要违法行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行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已执行【关键词】农村地区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砷中毒重大  相似文献   

7.
李潇洋 《环境保护》2013,(22):47-48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环境犯罪的制裁思路与刑事政策定位——以江苏省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案为例【主要违法行为】违法排污【污染类型】水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化工业【处罚及执行情况】追究涉案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生产负责人丁月生的刑事责任。正在服刑。【关键词】水污染环境犯罪刑法制裁刑事政策【案例概要】2009年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水源被严重污染,导致整个盐城市自来水全城供水中断,直接影响到盐城市近20万居民的用水安全,全市断水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和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10年和6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8.
黄隆月 《环境保护》2014,(24):52-53
【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分析人】黄隆月【案例类型】评价类【案例名称】江苏省泰州市天价环境诉讼案【主要违法行为】企业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污染类型】水体污染【违法企业所述行业】化工行业【关键词】环保高压线;环境司法;环境执法;联动执法【案例概要】江苏省泰州市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为修复环境,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案件启示】在此案中,江苏省高院的"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以及政府部门的不干预等无疑成为这起化工污染案件胜诉的关键所在,而司法与执法相协同更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给予了污染型企业当头一棒。为了今后能更加便捷有效地应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更为了使企业远离"环保高压  相似文献   

9.
邹积超 《环境保护》2014,(16):51-54
【案件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件点评人】邹积超【案件类型】评价类【案件名称】杭州中泰九峰垃圾焚烧厂事件【主要污染类型】大气污染【主要污染行为】垃圾焚烧导致大气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固废处理【关键词】邻避;杭州中泰;垃圾焚烧;环境保护;法律【案件概要】2014年5月10—11日,为反对杭州中泰九峰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大量群众涌上02省道和杭徽高速余杭段,进而发生部分人员封堵高速公路省道、打砸车辆等违法事件,导致交通长时间中断,并造成人员受伤。【案件启示】邻避问题极为复杂,但其本质不单纯涉及利益问题,还内含权利与权力的博弈。邻避问题的化解重要在预防,在公众权利保护、参政议政意识觉醒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化解邻避问题最为重要的路径是法律。有必要针对邻避问题的起因和本质,对邻避设施相关的决策、实施、补偿和救济进行规范,实现邻避问题的有效化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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