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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职丁李某2002年9月与某模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自2002年9月1日至2007年9月1日。去年5月,李某与公司签订《赴日本技术培训合同》,并于去年6月赴日本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9月1日回国。双方在《赴日本技术培训合同》中约定:自李某回国之日起,李某在该公司的服务期为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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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张某于2004年7月经招聘到被诉人青岛某外资公司从事化验员工作,同年10月份试用期满,双方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合同中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10小时,月工资1800元。因合同中约定的工时不合法,2006年5月,张某要求缩短工作时间,但公司经理马某当场宣布:“既然合同的有关工作时间不合法,就是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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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15日,张某进入某电子科技公司,从事生产管理计划员工作,双方于8月17日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即日起至2003年8月17日,约定试用期为2001年7月15日至8月25日。同时双方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缴纳违约金800元,并100%赔偿对方的损失。”2002年11月26日,张某又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3年的“签约人员合同附加条约”,作为补充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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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8年1月1日与一家外交人员人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交人员人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该外交人员人事公司同意某国驻华大使馆雇用李某为门卫。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依照《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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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3日,申诉人某公司与其员工张某(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自2003年3月23日至2008年3月22日,工种为销售员。同日双方签订保密合同,约定自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4个月内,张某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张某需支付违约金20万元。2005年6月14日.申诉人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一次性支付张某6个月竞业禁止补偿金3360元。张某离职后不久即到与该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某单位工作。现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张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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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 10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 5个月。张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 ,工作成绩也比较出色 ,但试用期满后经考试成绩不合格。公司又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 ,并决定对张某进行培训 ,延长试用期不按原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张某认为试用期满后 ,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 ,将其转为正式合同工 ,按合同约定给予自己应享受的有关待遇 ,但公司不同意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张某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劳动法》第 2 1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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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某劳动就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李某到某商场担任电工。商场与服务公司签订的聘用劳务人员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商场转到服务公司账上.由服务公司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6月.商场因企业改制被合并.未按约定将李某4个月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转到服务公司账上,服务公司因此未给李某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以服务公司是用人单位为由,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服务公司认为.李某与商场有劳动关系并向商场提供劳动.本公司只是中介机构.不应由其支付李某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李某的请求经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形成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李某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据此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向商场提供劳动.受商场劳动纪律约束.表明与商场存在劳动关系;而李某与服务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委托关系。遂驳回李某对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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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和李某于2005年5月1日到某保安公司工作,两人分别在一个月内与公司补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2小时,每周只倒休1天,除春节外休息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没有休息,公司也未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且一直未给他们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4月20日,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自2005年5月以来的加班费并缴纳养老保险费。2009年4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张某和李某不愿与公司续签。2009年6月1日,李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用人单位支付自2005年5月以来的加班费并缴纳相应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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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正月初八—上班,劳动监察大队受理科接到职工张某的投诉,称某机械公司克扣其2012年度奖金5000元。工作人员受理后,交由劳动监察员调查处理。监察员经调查了解到,原来张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关于年终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简单约定:乙方做满1年,由甲方公司支付年终奖3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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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于1999年在被申请人某贸易中心担任副经理兼工会主席职务.分管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同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间是2004年10月51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乙方符合提前5年内退的.在合同期限内下岗,由甲方负责足额缴纳5年的养老保险费,乙方到退休年龄时.甲方负责办理退休手续。2001年4月29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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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桌应聘某贸易公司销售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张某需处理一些事务后方能报到上班,于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于签订1个月后正式生效并履行。
几日后,张某在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生交通事故并留下腿部疾患。1个月后,张某依约去贸易公司报到上班,因腿部疾患不便外出要求公司安排其他工作,并要求佘司对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工伤处理。贸易奢司认为张某的交通事故与本单位无关,双方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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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李某,某挖掘机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挖掘机公司
申诉人李某于1968年3月参军,1971年转业安置到某市矿山机械厂.1996年5月某市矿山机械厂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企业某挖掘机公司,李某随后进入该合资企业工作,某市矿山机械厂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后中方撤资由外方独资.合资后,李某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在某市矿山机械厂的工作年限视同新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享受企业规定的与工作年限有关的各种待遇.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05年4月30日到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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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现有一问题请解答。
由于工作需要,我所在的公司临时聘用了一名打字员李某,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一个月。李某在第五天上班途中,被一机动车撞成右腿骨折,请问,李某能定为工伤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