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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职业伤害的工伤赔偿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与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相比较,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所导致的工伤应该更符合工伤的原义,工伤保险补偿应该以其为基础确立赔偿标准。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赔偿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工伤,职工主张权利的法律关系有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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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普通的工伤案件中,当事人只能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同时获得民事赔偿。但在近日南海区法律援助处受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不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还依法获得了民事赔偿,拿到了36万元的赔偿款。原来,这是一起特殊的罹患职业病案例。在陶瓷厂工作得了"硅肺"2007年3月,莫某某进入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工作中接触粉尘、高温、噪声等污染源。2014年12月,他被佛山市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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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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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和生存。本文就工伤保险争议的法律性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依据、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工伤保险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在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 ,职工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称为工伤保险争议。工伤保险争议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工伤事故所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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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工伤保险的具体问题时,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有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职工因工受伤后,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还能再要求民事赔偿吗?对此,我们举两个典型案例并加以具体分析,希望读者朋友能领悟其中的道理,切实掌握工伤职工能够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条件与依据,并做到举一反三。案例之一:2004年5月10日8时3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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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第六讲已介绍了改革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现在进一步介绍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政策,包括计发待遇的工资基数、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出国工作的工伤待遇和出国定居、失踪等情况下工伤待遇的处理政策。一、关于计发工伤待遇的工资基数问题1-以“工资比例制”筹集保险基金并支付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主要管理方式。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称为保险费率;社会保险待遇以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称为工资代替率,反映了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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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在得到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车祸丧女的李天祥通过3年诉讼发现: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按照江苏、河北等地的规定,这种工伤职工,可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在四川、安徽等地,工伤保险却被扣减,甚至分文没有……李天祥虽已饱受丧女之痛,但他将诉讼进行到底的举动,拉开了与车祸有关的工伤赔偿"二元原则"相互PK的序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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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不同情形的工伤职工享受完全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地域的工伤职工也是完全不同的赔偿标准。同是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有些职工享受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双重赔偿,有些职工则只能享受其中的一种赔偿。同是生产安全事故所致的工伤,同工(伤)不同权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公民的劳动平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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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女士怎么都没有想到.进厂才5个月就患上了职业病.且公司以其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理由拒绝赔偿。经多次交涉无结果.她将自己就职的公司告上了法院.2012年10月2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手套公司赔偿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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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伤认定和赔偿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拥有工伤认定的专属行政权。而从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动机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律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机构,其支付行为的依据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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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设置“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为先行支付的条件,将先行支付与追偿的范围限制为“医疗费用”,对于其他待遇支付与追偿没有提及。建议立法统—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明确不同情形下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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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一位农民工姚清春到江苏苏州一家无照个体石材加工厂打工,在使用切割机过程中,不慎切到右胳膊致残,仲裁部门裁决石材加工厂赔付工伤待遇23万,一审法院判决却认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姚清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二审法院认为,石材加工厂无照违法用工,石材加工厂应依法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终审判决石材厂业主赔偿姚清春23万116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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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退休后认定工伤,主要是职业病。在理论上也涉及事故伤害,如在职时遭受事故伤害,当时未发现伤害后果,退休后才确诊伤害后果,也可能成立工伤,其工伤成立后所涉及的工伤待遇问题与职业病基本相同。本文仅针对退休后因职业病所致工伤而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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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护》2015,(5)
<正>1995年1月1日,《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但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因行业特殊,用工主体、劳动关系及工资计发形式等复杂、多样化,多年来一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这些企业风险又较大、工伤事故较多,尤其是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伤亡后医疗救治、经济赔偿等待遇及善后工作较难依法处理,不但工伤职工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引发、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