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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海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共承担安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318家,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284家,监督监察覆盖率90.4%,共下达各类执法文书1620份,共开展事故调查14起,共实施行政罚款77次(其中事故罚款19次,监督罚款46次),共实施经济处罚金额470.99万元(其中事故处罚金额354.61万元,日常监督处罚金额116.38万元),共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家。上述指标总体上在全区排位靠前,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宽松软的局面得到扭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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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我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及"大检查、大整改、大宣传、大提高"阶段工作安排,累计派出检查组2627个,抽调1.07万人次参加检查工作.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204家,检查场所15376个,责令改正、限期整改15532起,责令停产、停业9家,关闭非法违法企业2家,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4个在建工程项目实行挂牌督办,检查整改成效在全省各行业领域中凸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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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西省连续开展了两次百日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第一次行动中,共检查矿井922座,排查出安全隐患1万6 160条,其中重大隐患292条,责令停产停建矿井143座,行政罚款1 713万元.第二次专项行动抽查矿井351座,排查出安全隐患6 514条,其中重大隐患29条,责令停产停建矿井194座,关闭22座持证改造生产矿井的生产系统,清退不合格监管人员20名.
自2012年12月5日到2013年3月15日,山西省开展了第三轮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采取省市两级督查、企业整改同步开展的方式推进,规定各煤炭集团和煤矿企业要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前期排查出的隐患问题逐条逐项进行整改,实现一般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两个100%.从这连续开展的三轮百日煤矿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中,监察员们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一个共性问题:煤矿企业有少数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如存在工作面有瓦斯却用电工具设备不闭锁、掘进工作面风电不闭锁等现象,各检查组给出的共同建议均是要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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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集中开展了“六打六治”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截止目前,全市出动检查人员8700多人次,共督查抽查100个单位,发现隐患和问题400多项。检查单位场所3800余家次,暗访16次,联合执法38次,关闭非法企业3家,责令停产整顿32家,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近万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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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12日,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省经贸委、安监局和部份安全评价机构、重点危化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四个督查组,分别由省政府安办和省经贸委领导带队.对全省九个设区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组先后深入全省9个设区市及29个县(市、区),采取听、看、议、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抽查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化工企业88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372条,有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立即停产整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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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在“防”“管”“罚”上下功夫,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以“防”为先。加大对事故多发地区、重点监管企业、重大风险隐患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牢固树立“风险即隐患,隐患即事故”理念,对照“两个导则”,实行“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对危化品行业和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突出抓好停产复工和关闭退出企业的安全风险排查。摸排管控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安全风险,持续规范推动本质安全诊断治理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危化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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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12月25日,全市共组织23940个服务指导组,参加人员128822人次,检查单位和场所105616家,限期整改5834家、停产停业109家、取缔关闭123家、罚款1324.43万元、其他处罚368家,共排查安全隐患44062项,整改率100%。"漳州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以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强化监管和整治手段,提升指导帮扶、注重宣传引领,助推专项行动提档升级,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数同期相比分别下降3.2%、35.3%、1.2%、95.5%,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平稳向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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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12日,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省经贸委、安监局和部份安全评价机构、重点危化品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四个督查组,分别由省政府安办和省经贸委领导带队,对全省九个设区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组先后深入全省9个设区市及29个县(市、区),采取听、看、议、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抽查监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化工企业88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372条,有1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立即停产整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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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本来就是小概率事件,偶尔违法也不一定就会发生事故。即使违法,也不能立即处罚,还有一次改正的机会。"这是一些安监人员在企业检查时听到的声音。"一次改正的机会"即《安全生产法》中诸如"……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为此,上海市总工会在2011年上海"两会"上递交1份提案,建议取消《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中"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作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企业保留弥补的机会,但是否也为事故的发生留下了更多可能?如果检查时发现隐患就立即处罚,是不是又过于严厉?本刊围绕此话题邀请专家和安全监管人员参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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