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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环境污染受害人试图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时,通常会遭遇起诉难、鉴定难、举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等障碍而无法如愿。为克服民事救济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就需要国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以迅速而及时地救济受害人,而由地方政府采取的临时性做法,已不能实现上述功能。应该通过采取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管理条例》等措施,尽快构建中国环境污染损害行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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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已经成为我国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由于现行民事立法的不足,食品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较好的法律救济,因此完善食品安全的司法救济机制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以侵权损害赔偿为视角,对现行民事赔偿制度提出四点建议,寻求保障食品安全民事救济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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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环境纠纷的日益增多和公民环境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侵权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协调、有效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尤其是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扩大传统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增加对环境权益损害的赔偿,并予以量化,只有这样,才能为环境侵权受害者提供及时、充分、合理的救济,实现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4.
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主要呈现损害控制型司法模式的特性,该模式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常规渠道,救济对象是既成公益损害,救济方式是损害赔偿、修复及专项整治。诉讼方式谦抑性、因果关系推定规则以及案件线索发现机制事后性,为此模式的合理运行提供了理据。本文运用风险预防原则的理论框架,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不应局限于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预防等关联性客体也应纳入其中,而损害控制模式这种事后治理方法存在短板。基于此,应将公益诉讼的视角回溯至事前,大力倡导风险预防型司法模式。风险预防模式与损害控制模式属于二元协同关系,前者对后者发挥补强与优化功能。根据风险预防模式的救济观,可探索野生动物保护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并全方位构建程序规则,以实现公益诉讼的前瞻性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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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类新型侵权行为。目前在我国由于对该领域尚缺乏完善和系统的研究,无法对其进行有效法律调控,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环境侵权法律救济方面的现状,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相关的机制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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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文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4-7
以四川藏区农村的环境公害问题为引入对象,结合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农村生态环境法制管理救济机制和应对机制,从现行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理角度,初步阐释适合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实现的救济处理机制和救济途径,从而在一定程序上构建起我国的环境救济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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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在侵权赔偿法律制度领域的重要成果。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本文将依据环境人格权理论和物质性人格权理论,并结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尝试着探讨我国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及司法实务的应有状态。 相似文献
10.
环境侵权案件现有的赔偿方式,已无法合理地减轻环境侵权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有必要规定"惩罚性赔偿"。通过对42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文书的统计与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现有"填平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无法赔偿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严重侵害生态与社会利益。在剖析司法审判实践现存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立法构建,以期推动此类案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提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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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事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毛涛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8(4):48-54
水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系列水事纠纷解决方式所组成的整体,该机制是民事主体或行政区域水资源权利受到侵害,以及遭受水污染侵权损害的重要救济途径。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对水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已作出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较为分散、不系统,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造成运用该机制解决水事纠纷的效果较差。为了保障水事纠纷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完善我国的水事纠纷解决机制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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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5)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制度发展迅速,其中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然而,政府所进行的磋商与诉讼仍然面临着性质不清的问题,为两种制度的衔接带来了阻碍。因此,有必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性质,以及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同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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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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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
我国生态损害的救济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且以私法手段为主导,不同救济手段间缺乏协调。对不同救济方式的特点和局限性的分析显示,我国应采用以公法救济为主导、私法救济为补充的复合救济模式。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衔接问题实际上是不同主体提起此类民事诉讼的顺位问题。在分析多元化救济手段的基础上,对生态损害救济体系的重构提出建议,应从明确公私法救济手段的适用关系及对行政救济不力时补救措施的建立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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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在生态环境责任认定中的效力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而《民法典》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时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实则是从立法层面肯定了环境标准作为国家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但对于其效力边界的判断,仍需要结合传统侵权法的理论和环境标准的设立逻辑进行分析。因此,按照污染类型和效力层级的角度对环境标准进行分类讨论,得出以下司法使用规则:强制性环境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污染控制要求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被认定为“国家规定”;地方强制性标准作为执行标准时,也应被视为“国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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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中规定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原则为同质赔偿,这对于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来说,由于其特殊性质所决定,同质赔偿已不能满足适当补偿被侵权人以及保护环境、警示环境侵权人的现实司法需要,由此笔者提出了应在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中把补偿性和惩罚性原则相结合,恰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并对这一原则运用的合理性、适用范围等相关问题做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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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发生了"桑吉"号油轮撞船事件,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虽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作为处理事故的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显露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概念及关系不明晰、评估鉴定机制不健全、赔偿和修复制度不足等问题。解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路径在于:厘清海洋生态环境概念,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赔偿机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尺度等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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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笔者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课题——"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研究"实地调研工作。调研前,课题组从理论上将环境侵权救济机制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行政救济;第二类是司法救济;第三类是其他救济渠道,主要包括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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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征和诉讼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探讨了环境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的区别与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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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丹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4):5-8
21世纪是世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世纪,更是中国加速城市化进程的世纪。城市是发展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指标,由城市化高速发展而引发的城市特有的环境侵权正日益突显并极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集中爆发,法律作为最为有效的制度手段,应该也必须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通过分析城市化所引发的环境侵权以及考察城市环境侵权救济的现状,对这一现状的形成原因进行探讨,并对城市化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