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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即劳务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工向要派企业(即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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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较多的工矿商贸企业已采用外包用工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劳务公司或外协单位进入工矿商贸企业长期或阶段性直接从事项目承包,承揽产品加工、产品返修、岗位培训、实习等外协生产作业。一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维(检)修等项目发包给外来队伍施工作业的情况也非常普遍。但是,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在管理上存在脱节,外包工不熟悉企业生产环境和工艺特点,未掌握岗位操作技能,甚至违章违规操作、施工而屡屡引发生产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被打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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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目前,在很多企业中,外协单位在为企业生产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给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难题。例如,外协单位忽视外协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部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外协单位通过挂靠进入企业等,这些都增加了企业安全管理的难度。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单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笔者所在单位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淮化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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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近年来,有较多的工矿商贸企业已采用外包用工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这种用工形式在管理上存在脱节问题,外包工不熟悉企业生产环境和工艺特点,未掌握岗位操作技能,甚至违章违规操作、施工而屡屡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被打乱,企业和外协单位经济受到损失,有的事故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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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制度本身涉及到多方主体,在产生纠纷时,往往由于更多的利益冲突难以协调,劳动者的利益最终被损害。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对于劳务派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但其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解决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基础理论,建议对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纳入连带责任的范围,合理划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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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郭某是一名劳务派遣工,被派遣至某纺织化纤企业有毒有害岗位工作,与该纺织化纤企业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请问,郭某作为劳务派遣工,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后,能否在被派遣单位提前退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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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不规范,秩序混乱,项目转包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对此,必须实施综合治理,切实解决这一现象。随着劳务市场的不断规范.“包工头”体制逐渐被淘汰,但“建设工程转包”形式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由于外包用工的特殊性,因而暴露出了不少问题:一是发包单位与劳务派遣、协作、分包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够规范,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不够具体,特别是没有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告知,造成伤亡事故频发,且经济纠纷错综复杂,调解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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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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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中西部地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选择返乡就业,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劳动力密集型企业近年来时常出现“用工荒”现象。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能够促进劳动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新型用工模式,能够为企业提供一条合法、便捷的用工渠道,有效地弥补了企业的用工缺口,提高了企业的用工效率。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常常受到侵害,如劳务派遣被滥用、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规避法律责任等情况时有发生。作为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笔者就经常遇到此类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