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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回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94年5月,淮河流域第一次环保执法检查现场会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经过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南、安徽、山东、江苏沿淮4省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全流域1亿5千万淮河儿女艰苦奋斗,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到1997年底,流域内工业污染企业已基本实现达标排放,顺利完成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淮河治污的第一个目标。现将近4年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简要回顾如下:一、淮河基本扭况淮河发源于河南省桐柏山,流经河南、安徽、山东和江苏4省,流域总面积ZO多万平方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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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临沂市在坚持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中,不断强化防治措施,加大治污力度,尤其是加大了水污染防治力度,使全市环保工作初步走上一条政府负责,依法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路子。目前,全市已关停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年削减污染负荷占总负荷的3O%,沂沐河流域水污染恶化的趋势得到了遏制,水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把水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污染源大量增加,沂沐河污染状况日益严重。1993年底,沂沐河流经县城附近的河段和中下游河段水质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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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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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利用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在湟水流域水污染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流域水环境现状、水污染状况和成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和可持续利用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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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期《水污染防治法》培训班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针对新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的新特点与实施要点进行了发言解读,特此刊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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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土壤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的启动,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制度也将逐步建立,这对于指导土壤污染防治的实践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立法过程中各方争议较大且亟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有必要深入探究,主要涉及立法模式的选择、土壤环境管理模式的选择、污染土壤修复目标的确定及特殊污染土壤责任主体的认定。通过探析各争议问题对立法的核心价值及其背景和实质,并基于国情和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得出结论即应坚持防治并重,建立综合性土壤立法。采取风险管控的方式进行土壤管理。对受污染土壤的修复目标应结合未来土地用途具体分析。特殊历史遗留污染土壤责任主体的认定,则要坚持污染者负担为基本原则,其他相关原则为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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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规划理论方法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起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初成体系,一些成熟的规划方法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然而传统方法本身的缺陷、水环境新问题的提出、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都要求和促使更多新理论方法应用到实践中来。本文在回顾我国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发展历程和现有规划方法的基础上,对水污染防治规划理论方法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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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水质污染特征及防治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本文以沱江水质监测资料为依据,揭示了沱江水质污染特征及其时空变化视律。针对沱江存在的水环境问题,从宏观上提出了防治水质污染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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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土壤环境形势,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的关键环节,是明确落实各方责任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需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明确责任划分,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加快建立以土壤污染防治法为统领、以国家政策标准为导向、以部门规章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的中国特色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奠定生态环境安全基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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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我国是一个水资料严重匮乏和水污染十分严重的国家,加强水污染管理和控制刻不容缓。为此,本文结合发达国家立法现状,从组织,民众意识、水污染排放标准,监测方法等方面论述加强水污染控制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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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水资源的流动性,水污染事故常常影响到上下游不同的行政区的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几乎成了中国水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痼疾。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解决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所以根据该条的规定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的范围、解决方式的效力以及救济方式进行研究,有利于更好的解决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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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以来,我国对水污染防治运用经济政策手段进行了积极探索。党和国家出台的政策文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都对水污染防治经济政策手段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亟需在未来《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加强对相关经济政策手段的规定,给予相关手段明确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经济政策在水污染防治中的重要作用。为此,本文建议着眼于"十三五"及未来更长一段时期水环境质量改善以及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突出问题,以推动构建和实施系统、协调和高效的水污染防治经济政策体系为目标,结合党和国家相关文件、法律、行动计划的最新要求,借鉴国际上通过立法保障水污染防治经济政策手段制定和实施的经验,重点从投融资政策、税费和价格政策、排污交易政策等三个方面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具体建议包括:一是完善关于财政投入和融资渠道的相关规定,要求加大水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和补贴力度、鼓励水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方式和PPP模式以及建立流域上下游(跨界)生态补偿机制等;二是完善对于环境税(费)和其他价格机制的相关规定,增加关于环境保护税的说明等;三是增加逐步推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条款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