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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1月17日至19日,国际海事组织(当时称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在伦敦召开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外交大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将上述公约中的计算单位“法郎”改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并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按“特别提款权”进行计算或折算的原则和办法作出了规定。会议产生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的议定书。现把该议定书翻译如下,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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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法委会在其 2 0 0 2年 4月第 84次会议上 ,批准了修订《1992年国际建立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的草案文本。该议定书由 2 0 0 0年 4月IOPC 1992基金大会成立的临时过渡工作小组起草。如其获通过 ,则该议定书将面向缔约国建立一个相对IOPC 1992的选择性附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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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负责海事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联合国机构秘书长威廉姆·奥内尔(William A.O’Neil)先生呼吁建立国际基金,以帮助清除海湾的溢油。该呼吁是在奥内尔先生同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的代表们讨论之后发出的,代表们表示支持这一国际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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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从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体系的角度出发.以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在保护受害人发挥着一定的作用.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和国内实践经验的分析.对该制度在适用范围和资金来源方面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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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 3月 19 2 3日在IMO总部伦敦举行了一次外交大会 ,就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细节达成了协议 ,对船舶泄油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国际法规的最后重要空白点已由IMO通过新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而得以填补。该公约将在其第 14条载明的标准满足一年后生效。IMO成员国及一个协会国 (中国香港 )的 70个代表团参加了大会 ,贝宁代表作为观察员到会 ,来自非政府组织和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们也出席了会议。2 0 0 1年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将对船上燃油舱的燃油泄漏事故确立责任和赔偿规定。目前国际上涵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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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2000年10月16-20日举行的第82次会议 上,IMO的法律委员会(The Legal Committee)通过了一个修正案,对油轮造成的油污事件受害者的赔偿额将提高5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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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加拿大。、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利比里亚、马绍尔群岛、墨西哥、摩纳哥、荷兰、挪威、阿曼、巴布亚新几内亚、韩国、西班牙、瑞典、突尼斯、阿联酋。、英国、牙买加、菲律宾、乌拉圭、新加坡。、格林纳达。、克罗地亚。、拉脱维亚。、新西兰。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92年议定书缔约国名单(92年基金成员国)@危敬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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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国际海事组织(当时名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油污损害国际赔低基金公约”“根据这个公约,1978年10月建立了国际油污赔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根据该“基金”所公布的1985年年报,将其近况介绍如下: 会员情况 “基金”建立当时,只有14个会员国,现已发展到34个。在1985年内有4个国家参加“基金”,他们是阿曼(1985年8月8日)、葡萄牙(1985年12月10日)、波兰(1985年12月15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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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71年基金公约)自1971年12月18日制订以来,迄今已十四年有余。它于1978年10月16日生效,至今也有七年多了。71年基金公约为什么能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石油进口大国(如日本)的支持?它在保护缔约国的海洋环境方面起了什么作用?油污基金怎样向油污受害人提供足够的赔偿?油污基金与油轮船东和石油公司自愿赔偿协定有何区别?其前景如何?我国是否应加入71年基金公约?本文试图对71年基金公约及其所设立的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简称油污基金)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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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现行的赔偿制度是《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69年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71年基金公约》)建立的。《1969年责任公约》规定了船东在其油船造成油污损害后的民事责任,并明确了其责任限制:其对任一事件的赔偿责任限于每吨(对肇事船舶的吨位而言)133个特别提款权,或将其赔偿总额限于1400万个特别提款权。《1971年基金公约》则规定了货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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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Exxon Valdez”号巨型油轮在阿拉斯加水域发生了重大油污事故。此后,美国和国际防污立法对船舶相继提出略有区别的应急计划的要求。本文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并交两者进行比较,以使有关人员了解这两种应急计划的主要内容和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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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作为世界上的主要能源之一,有相当一部分是用船舶运输的。船舶的运油活动带来了船舶排油或溢油造成海洋污染的问题。为了解决此问题,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系列的公约。这些公约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目的是防止或减少船舶排污和油污事件的发生。如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1978年议定书。第二类,目的是赔偿油污事件所引起的清污费用和油污损害。如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69年责任公约)。但是,69年责任公约并不能在所有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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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赔偿基金(IOPC FUND)第九届大会于1986年10月22日至24日在其伦敦总部召开。出席本届大会的1971年基金公约缔约国计有23个,另外还有11个非缔约国(包括我国)和9个国际组织派观察员与会。在为期三天的会议中,各国代表对各项议题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对一些重要问题作出了决定。 一、油污基金向油污受害人提供补充赔偿的速度之快是世所周知的,但也存在一些因油污受害人未能及时将受害情况通知油污基金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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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侵权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针对该种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国际上制订了专门的国际公约,一些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体系。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下,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问题,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才能使油污损害赔偿得以顺利进行。但是调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的冲突规则比较匮乏,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何适用法律,各国司法实践多有不同。立足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首先明确了各种船舶油污损害应当适用的法律,然后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具体分析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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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11月29日制定于布鲁塞尔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1969,已于1975年6月19日生效,现有缔约国59个,有塞内加尔、斐济、利比里亚、象牙海岸、黎巴嫩、摩洛哥、阿根廷、叙利亚、法国、瑞典、英国、挪威、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联邦德国、苏联、摩纳哥、荷兰、西班牙、巴拿马、南非、波兰、新西兰、突尼斯、日本、匈牙利、希腊、巴哈马、葡萄牙、巴西、厄瓜多尔、比利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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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油污事故受害人而建立的一种环境侵权社会化分摊救济方式.依据庇古的外部性理论,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是对企业外部不经济性的一种内部化.依据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既是一种正义的重新分配,也是依据传统的侵权救济方法无法使被破坏的正义恢复原状时的一种矫正.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别原则,说明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受害人给予充分救济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