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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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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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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为薄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一次性支护给劳动者的费用,它即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而是劳动合同解除时特有的一种费用,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给预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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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动离职,也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未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随意或擅自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更加方便和自由,但仍有许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劳动者不能正确行使权利,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而采取自动离职方式来随意处置双方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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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非劳动者主观过错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 ,为满足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 ,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它既不是赔偿金 ,也不是违约金 ,而是劳动合同解除时特有的一种费用 ,其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那么 ,法律是如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呢?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象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劳动者 ,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者 ,并且是客观上无过错者。用人单位也不是向所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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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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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纠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劳资双方不存在书面的辞职或者辞退通知,由此形成各执己见的冲突。当职工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时,用人单位则会反驳职工自动离职,由于双方均无确凿证据,法官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笔者以为,辞职与自动离职均属于离职行为,也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论从辞职与自动离职的程序上,还是从两者实体上所需要的手续,用人单位均难以免除其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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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规则,是一种管理工具。作为管理工具,它的运用将会对劳动权利义务乃至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就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同时,由于规章制度是一种管理工具,其制定、修改的权力只能由用人单位行使,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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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例简介杨海燕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外合资企业某蓄电池厂生产二车间任技术员。双方在平等自愿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执行国家对工时和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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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了很严格的限制。职工有下列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是该规章制度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职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其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无需给予职工经济补偿。有时职工虽然没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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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某市9名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得不到按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几经协商未果,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劳动者胜诉。该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用人单位的积极安排,未造成劳动者失业,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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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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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1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首先,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