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工伤待遇的范畴,当事故发生时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应与合法用工单位的职工享受同样的待遇。但是,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高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的一次性赔偿,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缩小两者的差距,完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赔偿制度,以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3.
《劳动保护》2011,(2):I0006-I0007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4.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向伤亡人员赔偿的标准和争议解决的程序,但是非法用工单位不属于法律上合法的主体,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不能对不存在的主体作出裁定和判决,就算作出裁判,也不可能得到执行,从而使得该条例规定的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成为一纸空文。为此,笔者从劳动争议和诉讼主体认定,程序保障和伤亡人员及时得到救助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以确保条例得到执行。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6.
对《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事故伤害”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相似文献   

8.
工伤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山泉生我国对因工伤亡和职业病有关人员的具体待遇,通常是遵照劳动保险条例来执行的。近10多年来,随着企业的深化改革,一些企业在用工形式上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由此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合同工、轮换工、季节工、临时工不断增多,一些农村剩余劳...  相似文献   

9.
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被长期化、主流化,严重背离了‘‘在临时性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立法初衷,本文对我国地方政府以及美国、欧盟、日柑主要国家有关“劳务派遣期限”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研究,提出“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时间不得超过1年,否则,自用工单位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满1年之次日起,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存必要延长使用的,经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制比,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以6个月为限”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劳动法》对非法用工行为主体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有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解释等规定又不全面、完善。那么,应怎样来理解和认定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讨论。  相似文献   

11.
要闻     
9部委局整治非法用工本刊讯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9部委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国展开了打击非法用工专项整治行动。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矿难主体一般分为合法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单位和私挖乱采的个人。由于矿难主体的差异,遇难者死亡待遇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合法用工单位发生矿难,死亡保险待遇的项目及标准所谓合法用工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年检的,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雇  相似文献   

13.
为了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劳动法》开始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用工制度设计以定期劳动合同为主,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给予老职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保护性措施。《劳动合同法》则着眼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于标准劳动关系采取了扩大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立法设计,并对非标准劳动关系中的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了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14.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被部分单位滥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两大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今后的立法修正中应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明确"三性"岗位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身份转换制度等。此外,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同工同酬、社会保险等问题,也应作出更严谨完善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书面劳动合同是明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强有力的证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该项立法的亮点之一。其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之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国外的立法例一般并不强求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用工通常作为不定期劳动关系来处理。  相似文献   

16.
《中国劳动科学》2007,(12):50-52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14日,付某在某橡胶厂工作时被炼胶机挤伤左手,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由某橡胶厂承钽了所有治疗费用。2004年1月7日,付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某橡胶厂未经工商登记,其系非法用工,不能认定工伤。5月10日,付某的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六级,无护理依赖。6月22日,付某持上述结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橡胶厂按非法用工标准一次性支付其相应待遇。  相似文献   

17.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全面推动下,大多数用工单位和员工都能重视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组织实旋,规范用工行为,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进一步提高:但也有少数用工单位至今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处于观望阶段。  相似文献   

18.
劳务派遣立法应以减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非正规用工方式为宗旨,实施性的具体规定应当均衡劳务派遣用工与正规用工的使用成本与程序,同时细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使用范围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减除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冲动。  相似文献   

19.
一些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有收取劳动者抵押金的现象。劳动抵押金是用人单位非法向劳动者收取的费用,其名目有保证金、风险金、培训费、集资款、折旧费等,有的用人单位还向劳动者索取有效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毕业证、户口簿等作为抵押。这种现象最为突出地存在于劳动用工的各行各业,其中以劳动密集型、风险性较大、人员流动相对频繁  相似文献   

20.
在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的生产单位基本上是单纯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劳动者也都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职工,工伤的成因比较简单。改革发展到今天,形成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市场经济,多种用工形式并在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经济劳动关系之下,因工伤亡的情况也日趋复杂化。为维护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有必要对因工伤亡的主客观要件作一探讨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一、因工伤亡的主观要件因工伤亡是指因为工作而发生的伤亡,排除了其它原因发生的伤亡。伤亡的劳动者在主观意识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