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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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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使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83条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从以下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案件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非法用工单位与其职工建立的是否劳动关系问题;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是否需要工伤认定问题;非法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等等。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刊在此组织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正>1995年1月1日,《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但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因行业特殊,用工主体、劳动关系及工资计发形式等复杂、多样化,多年来一直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而这些企业风险又较大、工伤事故较多,尤其是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伤亡后医疗救治、经济赔偿等待遇及善后工作较难依法处理,不但工伤职工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甚至引发、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  相似文献   

3.
工伤认定属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只要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对是否因工伤亡的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得走上被告席应诉。在行政诉讼中,依照《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要在行政诉讼中胜诉,  相似文献   

4.
《中国劳动科学》2011,(5):47-49
处于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发生因工伤害时,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责任主体应如何确认?与工伤责任无关的其他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期“以案论法”栏目通过一起工伤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5.
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定要件,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身份上具有从属关系,双方确已形成了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伤(亡)待遇问题引起的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例中占有很大比重.从争议的问题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那么如何来改善这种状况呢?这涉及到宏观的法律制度完善,微观的各种从业人员的理论、专业素质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等诸多方面.  相似文献   

7.
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8.
潘建波 《劳动保护》2000,(12):33-33
最近 ,连续遇到几起在工伤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 ,上诉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判决后劳动者享有的经济利益与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经济利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这究竟是为什么?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各地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出现上述差异 ,怎样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相同的案例法律是否是平等的?这些问题都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工伤事故发生后 ,在一般的情况下当事人是有一定责任或过错的 ,在工伤赔偿方面 ,如何来认定责任或过错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 ,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系统所认定的依据及…  相似文献   

9.
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即可认定为双重劳动关系。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可以消除纷争,提高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范双重劳动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应本着合法、公平、合理和经济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工伤待遇具体数额的确定问题是工伤法律关系的核心问题,不管是在劳动法理论还是实践中,计算工伤待遇的缴费工资是税前工资抑或税后工资,受到关注甚少,以致直接影响劳动者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数额。以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例,对二者的定量分析过程也就是劳动关系中工伤待遇的确定过程。  相似文献   

11.
劳动者的工伤及由工伤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我国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就经济补偿而言,现阶段主要有4种形式:1.依据《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确定工伤保险改革的地区,普遍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工伤费用统筹,对工伤员工提供经济补偿。2.依据《民法通则》、《劳动法》等法律与行政法规,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个人承担劳动者工伤经济补偿。3.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所需经济补偿费用,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自行承担。4.少数地区开办雇主责任保险以及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  相似文献   

12.
江苏省今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将由工伤经办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13.
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认定工伤(亡)是获取救助的关键环节,也是企业及社会对职工补偿和保护的重要手段。然而,目前由于程序时限、利益纠葛等多种原因,因工伤认定引发的案件逐年增加,工伤认定过程往往一波三折。  相似文献   

14.
4月28日,这是一个沉痛的,令人泣然泪下的日子.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工业化的道路上,难以数计的劳动者因工伤亡,为了建设今天的世界繁荣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为了悼念这些献出了宝贵生命的前辈,更为了唤醒人们珍惜生命,重视安全防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1996年国际自由联合会(ICFTU)将这一天确定为国际因工伤亡职工纪念日.  相似文献   

15.
<正>工伤事故的认定涉及到伤亡人员及亲属权益以及事故单位法律责任的归属,笔者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就事故处理实践中通常会遇到的几个较为常见的问题分享认识。问题1工伤性质的认定是否受当事人事故责任大小的影响?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最首要的就是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工伤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工伤认定取决于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凡是与用人单位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认定其有劳动关  相似文献   

16.
社会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它通过统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国民收入再分配,使年老、疾病,生育、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和一时找不到工作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可靠保障。它对安定社会,巩固政权,保障人民正常生产,生活,具有重大作用。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对因生产工作负伤致残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或劳动者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职工工伤时的医疗以及医疗期间生活;在其医疗终结评残或死亡后.发给工伤补偿,伤残抚恤…  相似文献   

17.
《中国劳动科学》2006,(10):30-3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丁晓华 劳动关系的认定属于工伤认定机构的附属职权 目前,许多企业存在用工不规范的情况,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者,在工作中没有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由于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承担,双方便会围绕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执。上期“以案论法”中的案例正是这一典型现象的反映,究竟谁是用工单位成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那么,工伤认定机构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是否有权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对于这一问题,在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施行以后,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相似文献   

18.
本刊2011年第9期、第10期分别刊登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的案例分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到的职业伤害能否认定工伤,在实务和理论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是否认定工伤的实质焦点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如何做好因工伤亡的认定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作,已成为困扰劳动保障工作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劳动争议处理的角度,主要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待遇问题,就如何构建科学、有效、快捷的争议处理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20.
《中国劳动科学》2006,(7):31-32
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建设部明令禁止的,从建筑法上讲作为自然人的“清包人“(俗称包工头)是没有劳务承包资格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却大量存在自然人分包劳务工程,由其招用劳动者完成工程任务的情况。对于“清包人”承包劳务而发生的一些问题,典型的是其所雇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处理,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法院都存在作出不同判决的现象。以下两个案例均是自然人分包建筑劳务工程.其雇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一个发生在江苏省(案例一).一个发生在四川省(案例二).两起工伤事故中受伤害劳动者均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江苏的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四川的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同是建筑行业劳务分包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就清包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我们约请了四川省劳动保障部门、法院、企业(发包人)、劳动法专家等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讨论。[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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