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之前的这段时间,劳动者的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空白。该时间段仍应属于试用期的一部分,工资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建议用人单位在用工同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不能同时进行,也应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将已发生的劳动关系时间段覆盖。 相似文献
4.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 10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 5个月。张某在试用期间工作认真负责 ,工作成绩也比较出色 ,但试用期满后经考试成绩不合格。公司又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 ,并决定对张某进行培训 ,延长试用期不按原合同享受有关工资和其他待遇。张某认为试用期满后 ,公司应履行劳动合同 ,将其转为正式合同工 ,按合同约定给予自己应享受的有关待遇 ,但公司不同意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 ,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 ,张某便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劳动法》第 2 1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相似文献
5.
徐某于1999年6月7日经某区人才交流中心被招聘到某养殖公司从事网箱养鱼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11月4日,某养殖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全体职工被解散。当日,徐某离开工作岗位。徐某的工资发至2002年11月15日,月实发工资额为864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养殖公司没有给徐某缴纳 相似文献
6.
问:孙某于2009年11月到某公司应聘,并提交了其相关工作经历,2009年12月21日公司与孙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5个月。2010年5月孙某怀孕,孕后孙某感到身体不适,随后在8月9日、9月3日去医院检查时,医生都建议其适当休息,孙某分别于8月10日、9月4日向公司请假休息,并提交了诊疗证明,公司都同意其休息。 相似文献
7.
8.
2011年6月,徐某应聘至江苏省包装材料公司从事安装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公司规定,徐某上白班的工作时间为8时至20时。2011年7月29日19时20分许,徐某在生产任务完成后骑摩托车搭载同事吴某从单位提前下班,途中俩人商议顺便一起到超市购物。10时25分许,行驶至靠近超市的路口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徐某及吴某同时受伤。当日,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徐某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肱骨外侧髁骨折.额面部头皮裂伤、右第二掌骨基底部骨折。 相似文献
9.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8日,陈某与某生物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员工试用期聘用合同》,岗位为技术工种,月薪2500元,期限3个月(2004年10月8日至2005年1月8日),同时该公司口头承诺,试用合格后,年薪5万元,2005年1月8日试用期满后,该公司要求陈某在一份空白的《招聘职工劳动合同书》上签字, 相似文献
10.
11.
12.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广告公司,徐某去年入职我公司,我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合同,其中约定徐某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同时,为了激励从事市场营销的员工,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度。现在徐某第一年的工作期限即将到期,在这一年里,根据考核结果徐某确实属于“末位淘汰”范围。 相似文献
13.
14.
江苏省金湖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金湖某商场改制而来的,原有在职职工148人(包括内退7人)。2001年5月劳动保障局了解到,该单位改制后未能及时理顺劳动关系,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障的变更登记,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障费数额。金湖县劳动保障局及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但该公司仍只与几名股东和几名后勤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对仍以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并纳税的柜组承包人员及其帮工拒不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县劳动保障局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该单位作出了下列处罚决定:(1)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2)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的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处以2000元罚款。 相似文献
15.
2007年5月28日,郑某应聘进入某地板制品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3000元,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一个半月后的一天中午11:55分,郑某在去公司食堂吃饭的路上,穿过厂区内道路时与本单位一辆装满货物的叉车相撞,导致郑某左腿膝以下十公分处被截肢。事故发生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派员到达现场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厂区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不立案处理的决定。 相似文献
16.
《中国劳动科学》2006,(6):43-44
2002年9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根据《员工保密协议》的约定,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应当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无论这些技术秘密在商业上是否有实际的价值。王某为企业保守秘密分为在公司任职期间和离职以后两个部分,如果职工违约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2005年5月王某在未告知本公司的情况下,作为股东与他人成立了与所在公司业务相同的股份公司,并在2005年底辞职。2006年1月北京臬科技公司通过工商局查询得知了王某与他人合办公司的情况,公司可以要求王某按《员工保密协议》的约定支付50万元违约金吗?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王某2006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月1日,任该公司部门主管.2007年3月20日,该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内容为:“王某,你与本单位2006年1月1日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严重失职、玩忽职守,根据《劳动法》第7条规定,决定从2007年3月2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在王某仍然上班的情况下,该公司将通知书在公告栏内张贴。王某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于2007年3月21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