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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2期《中国劳动》刊登了一篇案例分析——《第三人侵权损失应该谁赔偿》。像伍某这样因履行职务行为时具有过失导致公司财务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劳动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由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此均未予以规定,故处理此类案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由于劳动者原因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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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向侵害人要求赔偿.这里的侵害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雇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劳动者是否享有双重赔偿权与一国的工伤保险性质有着直接联系.唐明法官在文中已介绍了国外四种模式,而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这一问题上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应肯定已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双重赔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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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劳动保护》2011,(1):18-19
虽然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大大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仍然要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这是导致其不愿参保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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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九十七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沪府 [1995]第 18号令 )第三十四条均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二、第三条则已具体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 ,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 ,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 5%的赔偿费用。(二 )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 ,应按国家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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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98条规定.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通过国家法律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正常劳动关系的惟一合法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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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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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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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来,改变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劳动合同订立、解除方面,增大了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力度。该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针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两项权利,即继续履行权和要求赔偿权。但实践中,不少私营企业,特别是一些小型的加工制造、劳务用工企业,管理不规范,用工随意性大的弊端仍然非常突出。老板的一句话往往就可以决定劳动者在企业的命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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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业业务外包是建筑业分工协作的客观要求。对外包用工发生事故伤害索赔时,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着交叉、重合,对事故伤害的性质、责任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项目等所作之规定均存在种种不足之处。因此,将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适当分离,扩大现行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明确规定外包用工的各方之间对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比勉强进行劳动关系认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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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第3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了伏某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该案确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的司法裁判规则。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素有争议。2018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一起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中,这样说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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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专业技术培训是劳动者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是基于对产品质量和销售业绩的预期,因此,享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可就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义务进行培训费用的追偿。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追究对方的法定和约定责任必须以己方无过错为前提,如果己方过错而造成对方被迫或违约将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同时,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工资,工资底线不能少于最低工资标准。专项技术培训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产生支付凭证的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参观考察费、考试考证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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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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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因重要私人事务需要请事假时,劳动者是否享有请假的权利,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这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协调工作和处理私人事务时常出现时间上的冲突。请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重要私人事务需要请假时,用人单位无权拒绝、必须批准的权利。法律上确立请假权制度有利于此类冲突的化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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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 ,连续遇到几起在工伤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 ,上诉到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判决后劳动者享有的经济利益与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经济利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这究竟是为什么?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要求各地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出现上述差异 ,怎样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处理相同的案例法律是否是平等的?这些问题都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工伤事故发生后 ,在一般的情况下当事人是有一定责任或过错的 ,在工伤赔偿方面 ,如何来认定责任或过错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 ,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系统所认定的依据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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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 ,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做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和因工负伤都是在工作中 ,并且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劳动条件不完善而给职工身体造成的损害 ,用人单位当然有责任、有义务对造成损害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予以照顾 ,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工负伤的职工只有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 ,并被确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才享有用人单位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