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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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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职工祁某于2004年5月15日在某机械厂遭受事故伤害,之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七级。双方就祁某的工伤待遇协商未果,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立案受理后认为,申诉人祁某发生事故伤害后已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被诉人某机械厂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聊城某机械公司职工耿某2002年干12月21日在工作中受伤,因医治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干去年5月15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认为,耿某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再根据伤残鉴定结论裁定医疗费用和相关待遇。9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耿某和某机械公司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二级、大部分护理依赖。12月17日仲裁委和耿某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3.
案情简介 管某生前系某不锈钢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某为因工死亡。同年,管某的继承人肖某等四人以事故的肇事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肖某等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肇事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达成协议,肖某等获得30万元的赔偿。同时,肖某等四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不锈钢公司补偿各项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公司补偿肖某等各项工亡待遇8万余元。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4.
佳木  相红 《劳动保护》2005,(11):66-68
日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常州市五星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公司)与工伤女工周全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支付,职工退休后,企业应当补足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与养老保险金之间的差额,并在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法院的两审判决,保护了工伤女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如何做好因工伤亡的认定及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争议处理工作,已成为困扰劳动保障工作的焦点问题。本文从劳动争议处理的角度,主要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待遇问题,就如何构建科学、有效、快捷的争议处理体系,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时,往往提交不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更是如此。此时用人单位为逃避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又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在劳动关系未确定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而是告知劳动者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当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或双方不服裁决而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是否受理该类案件在实务中存在很大分歧。有观点认为,在工伤认定中如需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中解决,即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附属职权。有观点则认为,当事人要求确认工伤认定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在劳动仲裁受理后,如当事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此属于确认之诉。  相似文献   

7.
《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刊载了史友兴、屠小民所写的《18年后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文章》中提到的47岁的杨某,系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86年因工左前臂截肢,公司从未否认杨某的工伤事实。2004年7月杨某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劳动保障局以杨某的工伤事故距今18年,已超过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75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杨某在7月申请工伤认定,并未超过1年的时效规定。因此判决撤销了区劳动保障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保障局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最终区劳动保障局对杨某的工伤事故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相似文献   

8.
劳动保障部门是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如果申请人对劳动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均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条例》对工伤认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司法救济,但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也就是复议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实践中,劳动保障部门许多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但也有一些由于认识的不同,有些工伤认定结论在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中被法院撤销。审判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和条件应作宽泛的理解,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应严格掌握,在适用时应作适当的限制性解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谈审判实践中法院对《条例》有关机动车事故伤害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看法。[编者按]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加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改革是必然的,但应处理好因工受伤人员的有关待遇。企业改制不是简单地把职工推向社会,而是依法落实好有关政策,安置好职工。特别要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为了评先进、争先进,瞒报、漏报因工受伤人员的情况是存在的。现在企业界改制了,应由企业将改制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由企业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应按以下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待遇:  相似文献   

1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者受工伤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劳动者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解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上述一次性待遇,法律未明确规定。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劳动者在受工伤后又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聘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待遇的判决。  相似文献   

11.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2月到陈某投资经营的某电器制造公司(该公司未依法登记备案)从事操作工作,月工资2000元。2011年8月,王某在操作中致左手受伤,同年12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判定符合工伤情形,2012年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某因工伤待遇等与某电器制造公司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电器制造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仲裁委支持了王某一次性赔偿金的请求,驳回了王某二倍工资的请求。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劳动》第6期刊登了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李晓明同志《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法规认定时效》的文章。现针对该案案情和当地的劳动裁决以及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合自己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提出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王某于2005年12月被聘为某型材公司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6月车间停工检修期间,王某在车间二号轧机顶部打扫卫生期间被开过来的行车撞下当场昏迷。某区劳动保障局2005年1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5月25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王某为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王某与某型材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相似文献   

14.
《中国劳动科学》2009,(12):49-51
案情介绍 李某(系周某家属)向法院起诉某市丰达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丰达公司)。诉称,周某进该被告公司从事出租车驾驶,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周某因工死亡,被告不予补偿,原告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周某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08年11月25日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与周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5.
封面说明     
《江苏劳动保护》2010,(7):51-51
[案例] 2003年9月的一天,陕西安康某机械厂职工王某在工作中突发高血压,虽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病情严重,于当日下午医治无效死亡。王某死亡后,其遗属在与企业就工亡待遇一事协商未果后,于2004年6月起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依法享受工亡职工待遇。当地劳仲委受案后,依法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6.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一位农民工姚清春到江苏苏州一家无照个体石材加工厂打工,在使用切割机过程中,不慎切到右胳膊致残,仲裁部门裁决石材加工厂赔付工伤待遇23万,一审法院判决却认为,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姚清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二审法院认为,石材加工厂无照违法用工,石材加工厂应依法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终审判决石材厂业主赔偿姚清春23万1168元。  相似文献   

17.
<正>劳动能力鉴定是我国社会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完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公正、准确地实施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正当的伤残等待遇的前提,也是完善我国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化解和协调与人身损害有关的劳动争议、民事损害赔偿争议也具有重要意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施行,对于我国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制  相似文献   

18.
林静 《劳动保护》2011,(4):70-71
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对于老条例共作了24处修改,主要体现在7个方面,即: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相似文献   

19.
申诉人高某到本镇某村一个体经营者(系未经工商注册)王某家中做安全网工作,在干活时手指被击伤,经治疗手指被切除一截。住院时,申诉人垫支400元医疗费,治疗终结后王某因拒绝支付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发生争议。仲裁委受理后根据有关规定首先委托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伤残进行工伤认定,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雇工方“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不具备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其适用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范围”为由,没有给予工伤认定,并将仲裁委的委托书退回,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书,仲裁委遂作出“当事人请求工伤待遇,证据不足,驳回申诉”的仲裁决定。  相似文献   

20.
本刊7期刊登了一则案例,企业与职工就工伤补偿签订调解协议后.又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认为所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有重大误解。公证过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是否应受理此案?对此问题读者提出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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