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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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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辉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7,(3):32-34
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的环境侵权问题及立法现状,通过分析和探究环境侵权的特征,界定环境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以及与环境侵权责任相关的其他重要因素,力图为我国当前的环境侵权立法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和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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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和由此引起的环境侵权与维权纠纷,在许多地方已成为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侵权责任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规则,是排污单位的紧箍咒,是污染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环保部门调处污染纠纷的新法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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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可以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解决污染所导致的损害。对于环境侵权问题,特别是影响巨大的环境侵权事件,国家事先通过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予以干预,可以很好地解决环境责任危机。我国应构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并存的“二元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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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承担噪声污染侵权责任首先是对噪声污染的概念的界定,现行法律对该概念的界定主要采用“超标+干扰”的主客观相结合要件,实践中出现了扰民但噪声不超标的情况,由于不符合“环境噪声污染”概念而难以得到救济.对噪声污染概念的重构需要考虑到行政法中和侵权法中该概念的不同,其蕴含的价值区别.参考国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应将超过忍受限度作为对噪声污染概念界定的标准之一,在保护人身的同时将对财产的保护也纳入保护范围之内.在环境噪声污染侵权中,法院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不应运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 相似文献
6.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建立,是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新事物的发展与现有法律规范之间定会产生如何衔接的问题。通过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的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分担不均衡、构成要件不明确的现状,认为原因在于共同侵权认定无标准、违法性要件缺失等,影响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设立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并明确相关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共同侵权如何界定,确立违法性为侵权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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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梅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1,(4):26-27
基本概念释义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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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侵权特点出发,找出传统侵权责任的缺陷,阐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的必要性,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和利益平衡的需要两个角度分析了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理论根据,阐明了责任社会化的必然性.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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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跨境侵权,具有公益性、国家利益性和较大经济影响性等特点,这与传统"私主体"性质浓厚的一般跨境侵权不同,从而导致了跨境环境侵权在法律适用上的特殊性。侵权行为地法是跨境环境侵权的核心法律适用原则。此外,国际上新形成的立法经验可用于完善跨境环境侵权领域的法律规定,并应对种类不断变化、数量日益增多的跨境环境侵权案件,这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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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展开,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侵权问题将成为今后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基础,但在责任构成,举证责任、赔偿范围,责任方式与救济途径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缺陷,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一些先进做法,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来加以健全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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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侵权特点出发,找出传统侵权责任的缺陷,阐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的必要性,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和利益平衡的需要两个角度分析了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理论根据,阐明了责任社会化的必然性。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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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有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规定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在承袭《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基础上,创设了许多新的概念和责任承担方式,由此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和争议,而这些问题和争议的出现反映了各方在判断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所遵循的基本理念上存在着偏差,应将"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修复"替换为"恢复原状"、将"恢复环境原状"替换为"恢复原状"、限缩环境侵权责任承担中"恢复原状"的范围,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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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环境侵权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偶合环境侵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存在区别。论文在论证偶合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提出偶合环境侵权人之责任承担应当区分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由行为人自负其责或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内部则根据致害程度来进行分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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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环境侵权的立法缺陷,如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的责任方式以及环境权的法律地位等方面还不尽完善,合理,探讨环境立法中需建立和完善的相关制度,如团体放讼制度,行政救济体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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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浅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阐述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及责任方式,提出了有关环境侵以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如扩大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外延,加重赔偿额度,具体蛤确责任主体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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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是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针对环境侵权的特点,从有效救济和全面考虑的思路出发,环境侵权的法律救济原则应该是:环境(权利)保护与经济发展兼顾,受害人保护的适度倾斜,事先救济与事后救济并重,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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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的保险市场上,大多数商业财产和责任保险单都将污染风险列为除外责任.为了满足市场对污染风险保障的需要,美国保险市场开发了各种环境保险.最早的产品是1977年出台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 EIL),也称作污染责任保险.此后,美国的环境保险市市场得到迅猛发展,而各种环境立法的推进和完善是其主要的发展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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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贺某等诉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污染设施在先的侵权责任认定【污染类型】噪声污染【裁判情况】一审判决认为公路管护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二审改判高速公路管护者承担责任。【案件概要】鑫源小区紧邻唐津高速公路,小区业主贺某等以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将公路所有权人新展公司及小区开发商鑫源公司等诉至法院。一审认定新展公司和鑫源公司应分别承担50%责任。二审认为噪声污染系源于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应由新展公司承担责任。【案例启示】城镇化的快速展开使得居民区不断向工业区靠近,企业排污权与公众环境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污染在先、居民在后的"迎向污染"问题,可否因污染设施的"先占"而使污染行为正当化?本案给出了否定答案,但也留下了诸多疑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