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不可能成为权利的对象,环境权论和公共信托理论都无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理论支撑.多人利益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以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为根据,无须再虚构其他的理论根据.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私人实施法律理论是国家论、权力论,这种理论和我国法律中的公民检举权都以"积极公民"的存在为前提."积极公民"存在于个体与利益共同体关系中.国家、民族、自然环境决定的特定区域中的人的集合等都构成一个共同体.共同体成员对共同体的责任是公民担当"私人总检察长"、公益起诉人的理由.集体利益环境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作为环境共同体成员的公民对共同的环境利益的责任.多人利益环境诉讼实际上是私益诉讼,只有集体公益的环境诉讼才是需要我们努力建设的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2.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相似文献   

3.
随着海洋石油资源的不断开发及海上运输业的蓬勃发展,海上溢油污染的风险不断加大,2011年6月,我国发生的康菲溢油事故,其造成的海洋污染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不亚于甚至超过去年美国发生的墨西哥湾溢油事故。面对渤海湾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渔民、渔业的巨大经济损失,众多的受害人如果求告无门,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将把受害人推向绝境。本文通过对康菲漏油事件与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索赔处理过程的比较,分析了我国溢油污染索赔制度的建设在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均十分薄弱。通过对康菲索赔诉讼类型化分析,发现溢油污染的索赔往往是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存,对两种诉讼关系、运作特点和价值缺乏深入的研究,成为阻碍我国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共生的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模式建立的深层原因。本文建议理论上明确环境侵权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异同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确立环保行政机关作为支持起诉人参加诉讼和环保部门和公民、法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环境诉讼两种制度。同时,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借鉴美国和解集团诉讼制度,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  相似文献   

4.
环境权是公民的法定权益,通过诉讼的途径和机制排除环境侵害是最为有效和可取的。本文正是在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种类及特点的基础上,对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了研究,并指出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种类——从对“公益”的解剖入手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公益诉讼中的公益依主体构成不同分为多人公益和集体公益两种.前者是多个人分属的利益.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多个人的利益.后者是一种整体利益,是多数人组成的集体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多人利益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侵权诉讼,这种诉讼的理论基础是私人权利.可以把它叫做环境公益诉讼.集体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人类环境利益的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国家利益或人类共同体利益.可以把它叫做环境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诉讼各有自己的理论基础.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是私益诉讼,其理论依据是公民权利;环境诉讼是真正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利益理论、国家利益理论.  相似文献   

6.
新《环境保护法》对符合相当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立法确认,是其作为起诉主体的"扬"的价值实现,这在立法上体现了《环境保护法》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进步。确认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既有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等理论支撑,也与其自身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密切相关,更重要的是国内外的司法实践为探路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详细规定指明方向,美国、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保障制度的演变为我国提供了比较法意义上的借鉴。当然,新《环境保护法》为防止滥诉、保证适格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对环保社会组织同样规定了登记部门层级、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年限、诚信状况等方面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具有积极意义,是环保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积极层面的"抑"。与此同时,环保社会组织要承担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角色,其自身面临较多内外部困境,主要表现为登记管理手续繁复、激励措施力度不足等外部消极层面的"抑",以及其自身独立性欠缺、资金缺乏、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方面表现出的内部消极层面的"抑"。在新《环境保护法》进步性规定下,要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作用,就要遵循"欲扬先抑"的路径,采取诉前通知、司法(预)审查等细节制度对其积极层面的"抑"予以加强,并就消极层面的"抑"的各种表现形式予以改善,克服抑制条件,促进抑制条件向正向激励条件的转化。  相似文献   

7.
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增强司法协作意愿,更需要整合各区域内的资源,加强合作、综合治理;跨行政区划环境问题的交互性决定了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更强调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协作体系,更需要加强立法层面的协调保障与司法层面的统一协作。基于此,该研究采取法规范分析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对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规范进行分析,对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改革实践进行总结,提炼出:由特定检察机关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将“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公益损害制度化的北京模式;省内、省际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取上级协调协同治理与同级省际之间协商并举的青海模式。这些改革实践提供了现代化的检察机关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智慧,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成熟制度参考。与此同时,因法律规范供给不足,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设立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层级设置不清的困难;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管辖权仍具属地性,与人民法院的管辖冲突不可避免;检察机关在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缺乏强制力、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相关保障不足、调查取证存有环境困境;跨行政区划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8.
自新《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明确的在法条中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标志着中国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打开了缺口。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民法的逻辑下建构的,准确的说中国已经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非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依旧障碍重重,深陷困境。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论是理论层面上的研究抑或是法律制度的构建上都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性。这使我们重新思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与定位,回归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原命题的探讨。本文选取了美国与日本环境法较发达的国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他们所选择的环境公益的司法救济路径,提出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意图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路径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功能,有助于完善环境风险规制体系、顺应司法救济逻辑顺位并回应社会公众预防环境风险之需求。当前,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偏离司法裁判逻辑、忽视预防性责任主体、受限于损害救济范畴等局限性问题,致使诉讼预防性功能彰显不足。现代社会下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环境风险规制任务,但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必然会使行政权遭遇风险规制难题,美国货运协会案表明对环境风险行政责任的寻求不仅具备必要性,也具备可行性。中国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转向以公法责任为基础的公法诉讼类型,强化法定义务主体的风险预防责任,涵盖环境资源利用行为与环境风险行政规制行为。从逻辑进路看,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坚持尊重环境风险行政判断的基本立场,确立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地位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递补地位,并在诉讼过程中纳入包含环境健康要素在内的风险考量,明确利益衡量方法的适用,确立多元主体诉权融合。就具体制度而言:一是在坚持公法诉讼性质定位基础上,作出具备公法属性的立法思路设计,包括立法模式、风险范围及程序规则;二是通过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诉前程序的类型化、明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完善风险认定体系这四个方面构建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发挥其环境风险治理监督功能;三是通过细化风险认定标准、引入不同方式的诉前程序、完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增加司法听证程序来重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诉讼预防性措施的优化适用。  相似文献   

10.
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良好、和谐一致的环境法律体系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目标责任制、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需要变革与创新。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亟待上升为法律制度。因此,《环境保护法》扮演着整合性环境立法的角色,修订时应持资源、环境与生态的整体观念。基于调研和理论思考,提出6点建议:提升立法层次、增强法律权威;确立环境优先、追求社会至善;制约行政权力、明确政府责任;提倡环境自治、保障公众参与;突破诉讼瓶颈、鼓励公益诉讼;理顺权责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以期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1.
Although it is not the main duty for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institut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roceedings, the existence of "reserve" prosecution right of plaintiff not only is beneficial to timely prevention and cur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but also contributes indispensable judicial supervision force to the environmental legality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many local prosecutorial organizations have practice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s litigation. Since Chinese law has not made explicit stipulation on the function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stitu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plaintiff’s subject qual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stitu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s still in question. In order to propel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to completely and fully exercise their power of supervision and prosecution, there shall be corresponding legislation that provides powerful guarantee for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institu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相似文献   

12.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made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environment.However,our proceedings on public interest action are almost blank,causing many of the cases related to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be rejected by the court for the reason that the prosecutors fail to provide enough evidence.Therefore,we can take the U.S.system of civil action for reference to improve our public interest action while employing proxy litigation.The measures can be included as follows:relax the plaintiff qualifications;establish the necessary lead procedures;invert the responsibility of providing evidence.  相似文献   

13.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积极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庭体系。这一体系由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保护合议庭、环境保护巡回法庭以及为数不多的基层环境保护派出法庭构成。目前的环境法庭主要采用"三加一"模式、"三合一"模式、"二合一"模式以及单一模式等四种审理方式,在缓解环境案件审判压力、公正审理环境案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提高环境司法水平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亦应注意到,现有的环境法庭存在诸多问题:基层人民法院缺少法定权限,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缺少设立环境法庭的程序性依据,致使法律依据不足;缺乏合理的机构建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制度不甚科学;受案范围有限和受害者起诉意愿不足,致使案源不足;特别程序缺失,监测评估机构缺乏中立性,审判人员专业性不强,致使支持保障机制不健全。为此,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庭:首先,为环境法庭建设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规范环境法庭的设立、职责定位及基本权限等事项,将环境法庭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其次,健全环境法庭体系,着重健全环境法庭审级设置,同时完善地域管辖;再次,改进审判模式,健全"多审合一"程序;再次,拓宽案件来源,合理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扩大受案范围,完善鼓励起诉机制;最后,完善支持保障机制,针对一审程序设立专业陪审员,针对二审程序设立专家委员会。  相似文献   

14.
环境刑法法益的结构分为传统法益和环境法益。传统法益与环境法益具有一定程度的差异与联系。在环境刑法法益结构中,环境法益遭受来自传统法益的诸多困境。环境刑法法益结构需要依靠环境法益突破传统法益束缚的方式来进行优化。优化环境刑法法益结构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念,通过环境法益的适度扩张的路径来实现,具体化为环境法益的立法扩张和司法扩张。  相似文献   

15.
中国环境管理制度变革之道:从部门管理向公共管理转变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2  
从中国社会经济制度转型对环境管理提出的需求出发.论述了环境管理制度从部门管理向公共管理转变的必要性.分析了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内在矛盾.进而依据环境资源本身所具有的稀缺性和竞争性特征.提出环境管理制度向公共管理转型具有内在驱动力和必然性.认为产权缺失是环境资源配置低效率的根本原因、有效环境权益结构的构建是实现环境资源公共管理的基础。  相似文献   

16.
环境信息公开及在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对于提高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执行,控制污染有着一定的作用。我国已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其它形式环境信息公开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在实践中,我国存在着环境信息公开法规体系不完善、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准确、企业及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等问题,应在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的法规体系、加大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建设公共环境信息系统等方面做进一步的工作。  相似文献   

17.
英国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是当今国际社会重要的政策导向之一。本文从法律赋予公民环境权、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环境影响评价中强调公众参与三方面来介绍英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一些做法,探讨其对中国环境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启示。  相似文献   

18.
公众参与环保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依据环境意识和社会背景对环保行为的交互作用机理,采用2006年横截面数据对陕西公众环保行为的现状和影响因素分别进行了实证检验.回归分析发现公众陈述的环保行为整体得分尚不及格,但较1998年的全国平均得分有大幅提高;环保重要性、环保知识、受教育程度对个人环保习惯和公共环保行为的影响呈显著正相关;性别差异在个人环保习惯中表现突出,在公共环保行为中并不显著;收入、年龄、环保意义变量的影响都不显著.从个人环保习惯路径分析模型发现环保重要性是最显著的中介变量.最后,文章建议政府应该通过提高公众的环保重要性意识,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受教育程度和环保知识水平,且以女性为突破口来带动更广泛意义上的公众参与环保行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