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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9月10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相似文献   

2.
<正>为规范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为和市场秩序,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加快再制造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至12月1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填写意见反馈表,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3.
2008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在济南召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现场经验交流会。这次会议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制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确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启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后,应各省区市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各试点企业的要求,  相似文献   

4.
2008年9月2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在湖北襄樊召开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是为配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健康发展,在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四号主席令公布《循环经济促进法》后召开的。据专家介绍,虽然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起步较晚,社会认知度不广,市场占有率不高,但与欧美等国换件修理法和尺寸修理法的再制造技术相比,我国的再制造主要基于激光表面工程、纳米表面工程和自动化表面工程等高尖端技术与现代化军事技术融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再制造工艺,参加座谈会的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甚至领先水平。  相似文献   

5.
中国特色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应用,填补了国内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信息化管理体系的空白,打破了长期以来国外再制造管理体系的垄断地位,解决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中产业化生产和个性化生产的兼容和匹配问题、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的同步问题、逆向物流体系的建设问题、人力资源及企业发展方面的问题等,在生产管理、流通领域、再制造关键技术研究领域中成效显著,对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监管和产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系统的研究与应用,推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更好地开展绿色再制造,更加注重节能环保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能够在大幅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实现节能节材,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为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提供有力支撑。对于企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于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6.
为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予以公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7.
<正>据悉,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2年内编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同时研究制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管理办法》,解决再制造企业资质管理、再制造发动机产品登记备案、再制造标识管理等问题。发改委还将同有关部门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消除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法律障碍。  相似文献   

8.
<正>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14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艾崇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和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们研究提出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方案》,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近期,我委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确定了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  相似文献   

10.
正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依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附件: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相似文献   

11.
正近日,工信部、商务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管理制度健全、技术装备先进、产业贡献突出、抵御风险能力强、健康有序发展的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达到3.5亿t。针对报废机动车,意见指出,推动报废汽车拆解资源化利用装备制造,积极推进发动机及主要零部件再制造,实施再制造产品认定,发布再制造产品技术目录,制定汽车零部件循环使用标准规范,实现报废  相似文献   

12.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单位有关情况的公告》,共有4家整车制造商和10家零部件企业进入试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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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2016年公告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0月30日前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联系电话:010-68205365传真:010-68205337电子信箱:zyzhly@miit.gov.c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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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外发布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办法》指出,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及相关产业扶持等优惠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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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征求意见稿)》。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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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按照《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的要求,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开展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日前,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司、质检总局质量监督司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向社会发布《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资格(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公开征集公告》(见附件),公开征集符合要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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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报废汽车再制造规模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为主线,围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热点问题,介绍了发达国家对报废汽车的管理模式与我国政府相关法规政策走向,分析了发展再制造产业面临的问题,以及报废汽车再制造即将朝着新兴产业化发展方向快速推进的动因和机遇。  相似文献   

18.
正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黄金行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放造成环境污染,规范污染治理行为,推动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我部组织起草了《黄金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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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8年,我委启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国范同内受到了广泛关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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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第87号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及《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经企业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专家复核和现场核查、网上公示等程序,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现将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和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予以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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