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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范围、移送机关、移送程序以及时限要求、职责划分等,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冀环[2007]5号文中,已经有了具体规定。在具体移送工作中,这些规定需要综合运用,因为相互之间是一个补充和细化的关系,不能单纯地只看一个规定,以免挂一漏万,影响移送工作。这里,需要提醒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还有以下两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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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的《规定》是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环境保护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以罚代刑,确保打击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制定的。第一、该规定明确了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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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涉嫌犯罪的案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均做出了规定。上述规定对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同样适用,但从实际情况看,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许多涉罪案件未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行政执法过程中以罚代刑现象普遍,严重阻碍和抑制了刑罚在环境保护领域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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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九月中旬,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行文作出规定:今后,在河北凡涉嫌环境犯罪的,环保部门不能再“以罚代刑”。
三部门规定,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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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年来大连海域时常遭受海上船舶的溢油污染,其中有些溢油事故的损害已经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但在实践中却没有一起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追其缘由,不能将其简单地归咎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事实上,我国海洋环境的监管体制及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司法移送障碍都是导致海洋环境污染犯罪刑事司法缺位的重要原因.本文提出,完善环境立法、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制、强化环境执法与司法的力度正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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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为固体废物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固体废物危害环境的刑事责任,由于立法上处罚条文缺乏量的规定,给司法机关在执行《固体法》时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类型作初步的探讨,以期更深入的研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种类,《固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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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案例分析人】雷鸣【案例类型】探索类【案例名称】区域矿业水污染防治与水循环经济发展——昆明"牛奶河"事件启示【主要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违法排污【污染类型】水环境污染【违法企业所属行业】选矿【处罚及执行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已执行;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及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审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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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8年3月26日,原佛山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金诺金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佛山市环保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75.789万元,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新文处罚款8万元。1.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10月建成木制家具生产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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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环境管理外延的拓展和环境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大,排污单位特别是个体经营户拒绝申报的违法行为也逐年增多,成为一种最常见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单行法律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有义务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也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凡拒绝申报或申报中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警告或罚款。那么在环境执法实践中究竟如何认定拒绝申报的违法行为就成了查处这一违法行为的关键。二 环坛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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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召开全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国各地环保机关和执法单位,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四部委会议以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继召开会议,制订方案,积极行动,较短的时间内在全国形成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氛围,并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果,大批违法者纷纷落马,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违法企业或被责令停产,或被处罚款,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2001年8月30日,国家环保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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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环境科学》2002,24(1):67-67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授权规定 ,经研究 ,对《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中有关“情节严重”的规定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 ,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 )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实施的行为的 ;(二 )屡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三 )在高 (中 )考、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期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别区域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 )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 3倍以上的 ,场界噪声超过 5分贝以上的 ;(五 )环境违法行为经劝阻、制止仍不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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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健康和环境》2007,7(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共6章,分别对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及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等作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