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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修改的必要性与主要思路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称现行办法)自2001年6月16日施行以来,对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机动车快速进入家庭消费时代,保有量、报废量大幅增长,报废汽车回收领域面临的各方面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许可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有关许可条件已经不完全符合实际;二是回收拆解过程中,固体废物、废油液等污染环境的情况比较突出,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三是现行办法有关拆解的“五大总成”(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只能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冶炼的规定,在当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汽车保有量、报废量的大幅增长,资源浪费越来越明显,不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行业的发展。此外,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细则相继出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价格改革等的进一步深化,现行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也要相应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2.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国务院关于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19日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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