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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新的排污收费制度,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每月或每季根据排污申报登记表的内容和现场检查情况,核定排污量和征收排污费;环保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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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采取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费政策
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试行、实施和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我国从1982年开始实行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又进行了重大改革,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向大气、海洋、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其中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要加倍缴纳排污费,对固体废弃物以及超标排放的噪声也要缴纳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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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配套的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已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通过对《超标排污费征收标》的学习、总结出以下两个值得注意的特点: 一、根据污水超标排污费计算公式,当排放污染物超标总量(吨水倍)小于或等于排放污染物超标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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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新的变化。《条例》与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及1988年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相比,出现九大亮点。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目前的排污收费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较大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也将成为排污收费主要征收对象,这不仅为以经济手段控制面广量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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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陈述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征收排污费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某市环保局于1993年12月1日向各厂矿、砖瓦窑发出了关于征收1992年度排污费的通知,并向排污单位发出了《污染物排放申报审核表》。同年12月31日,某市金矿向市环保局进行了书面排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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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工作日益被重视。江苏省根据国家《“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了《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之后由江苏省环保局、物价局、财政厅又颁布了《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试点暂行办法》,确定六个城市先试行,提出对36种排放水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即多因子总量收费),对每种污染物,均按其污染当量数和单位污染当量收费值计算排污费,并按排污单位的行业及接纳排放废(污)水的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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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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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四部委联合颁发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于2003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的力度。《条例》增加了征收对象,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征收标准,加重了对不依法缴纳排污费者的处罚。二是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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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于1997年11月在全国率先推行了水污染物总量收费试点工作,经一年多的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此基础上,江苏省最近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水污染物总量收费,制定实施了《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省境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废(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执行总量收费办法,按若干种主要污染物同时计征排污费。对新建、扩建、改建的超标排污项目,淮河、太湖流域的超标排污单位以及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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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4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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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探讨了燃煤火电厂废气排污费的计算方法,确定燃煤火电厂需要缴纳排污费的废气污染物按照从多到少的次序依次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