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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缴纳排污费;排污者每年应如实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申报下一年度的排污量,排污情况有改变的,应及时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环保部门每月或每季度根据排污者填报的内容和现场检查情况,核定其排污量,并征收排污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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