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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因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宝明要求被告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此案再一次提醒打工者,一定要弄清自己是在为谁打工。1950年6月23日出生的枣庄市山亭区徐庄镇小花山头村农民刘宝明向法院起诉称,1998年秋他被乔山水泥公司招收为临时工,从事采石工作。2000年11月13日在劳动过程中左脚被石块挤伤,后被送往枣庄矿务局枣庄医院治疗,被告在仅支付500元住院押金(此款后又从工资中扣除)后,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因原告左足组织坏死,进行了截肢手术,经法医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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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5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赔偿案,判决余猛等5名被告赔偿原告(系未成年人)李满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342229元。1997年10月29日,原告李满园与被告余猛、郑继中、张军成、余建芹、余建峰合伙经营的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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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管某生前系某不锈钢公司职工。2003年12月19日,管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2004年6月30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某为因工死亡。同年,管某的继承人肖某等四人以事故的肇事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肖某等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车辆损失、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计32万余元。肇事方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后达成协议,肖某等获得30万元的赔偿。同时,肖某等四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不锈钢公司补偿各项工亡待遇。仲裁委裁决不锈钢公司补偿肖某等各项工亡待遇8万余元。不锈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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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法院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依法判决摩托车驾驶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受害妇女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800元。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案件,进行判决的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王某和刘某均系某村村民。去年春末,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女青年刘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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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一起因通讯线路低垂 ,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赔偿案 ,被河北省鸡泽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该县电信局赔偿原告各种费用的70 % ,共计19542 04元。去年8月15日11时许 ,该县曹庄乡尹曹村13岁的女孩王某和姐姐在街口乘凉 ,突然 ,一辆货车驶来 ,挂住了门前低垂着的通讯电缆 ,将四根线杆拽倒。货车已趁危逃逸 ,一老一少被电揽挑起摔伤。老太太因医治无效死亡 ,女孩也造成左腿部外伤 ,头面部擦伤和轻微脑震荡 ,为治伤女孩花去不少的费用。为了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和相应的精神补偿 ,受害人的亲属将架设通讯电缆的县电信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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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结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南洼村农民常伟1998年11月20日因工致残,历经3年漫漫索赔路,终于讨回了公道。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常伟各项损失163321.62元。1998年7月7日,被告枣庄市星辰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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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2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097057元。 1998年8月3日下午,家住西峡县丹水镇朝阳村的刘小兵在宅子沟水库附近放牛,突然一声巨响,一块“天外”飞石将年仅30岁的刘小兵左腿炸伤,顿时,血流如注,牛被吓惊后四处乱窜,此时的小兵被当地群众发现而急忙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刘小兵的左腿已构成伤残五级的重伤。当刘小兵要求采石场放炮的老板赔偿一切损失并要求继续治疗时,却遭到老板赵君的拒绝。一个仅有小学文化整天只知在农村放牛种地的刘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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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二审程序审结一起工伤保险纠纷案.枣庄市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南洼村农民常伟1998年11月20日因工致残,历经3年漫漫索赔路,终于讨回了公道.被告枣庄市星辰建工有限公司被判决赔偿原告常伟各项损失163321.62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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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4月,原告王某未满16周岁,经其姐介绍到被告陆某开办的宿迁市某化纤网络厂打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出现故障,导致右手第2—5手指被当场绞断,共花医疗费1万余元。原告的损伤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为8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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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判了我省首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案,判处被告施永才赔偿九名原告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共四万元。被告施永才系龙海市角美镇洪岱村农民。1999年3月10日19时40分,施永才驾驶一辆无号牌东风大货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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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某咨询公司拟开展职业中介业务,遂向某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该市劳动保障局许可其从事职业介绍活动。3个月过去了,某市劳动保障局一直没有答复。某咨询公司又通过电话方式询问多次,仍没有结果。面对企业送上门的招工业务.公司管理层决定开展职业中介业务。因没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证书.该咨询公司处处小心经营,严格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0号)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政策开展活动,在客户中树立了良好的信誉,职业中介业务也越做越大。2004年.某市劳动保障局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专项检查.发现该咨询公司存在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违法行为。某市劳动保障局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咨询公司停止职业介绍活动,并罚款3万元。该咨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劳动保障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公司依法向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劳动保障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告违法在先.原告违法在后,不应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被告认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某市劳动保障局的诉讼请求。[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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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张秀娟等五姐弟(妹)诉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公司赔偿张秀娟等五原告因母亲工伤死亡所花费的丧葬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死亡补偿费共计十二万九千八百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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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个体焊工,被工厂请去焊补锅炉,不幸意外死亡。厂方居然状告死者妻子,要求法院判决,厂方支付被告(死者妻子)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死者亲属针锋相对。最近,打了一年多的官司终于有了公正的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