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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但有少数机动车驾驶人无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积极抢救现场,给受害当事人造成极大的生理及经济负担,笔者综合分析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对肇事逃逸犯罪的心理及预防对策作初浅的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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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遗弃车辆逃离能否以交通肇事逃逸定性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简单的给驾驶人遗弃车辆逃离确定交通肇事逃逸是不可取的,重点要在个案的定性中把握关键、重在事实、掌握原则。遗弃车辆逃离的方式和原因。从已侦破的弃车逃离事故分析,驾驶人逃离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一是不管现场上是否有人员受伤或死亡,不报警就逃离;二是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而逃离;三是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离。遗弃车辆逃离的原因也具有多重性,一是当事人存在掩盖与事故因果关系的事实和证据,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愿,如:饮酒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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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一直以来是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重点打击的行为。而最高人 民法法院于2000年出台的一份解释, 引出了一些无法逾越的理论问题,使执 法者无法理解。为此,笔者试结合实践 就交通肇事逃逸有争议的问题谈点看 法。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根据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是指发生交通事 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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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由于其形成过程条件的特殊性,变数很多。各种各样大小、五花八门型号的车辆,千奇百怪的原因造成路面上车辆痕迹形态和种类繁杂,结果导致逃逸现场的痕迹物证真伪难辨。因此,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现场勘查时,应特别强调工作的细致性,去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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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中,最让人揪心莫过于肇事者的逃逸。驾驶员肇事为逃避法律制裁,置死、伤者的生命于不顾,伪造现场或驾车逃离现场。想到车轮下的那些冤魂,想到良知,心总是那样的沉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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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由于其形成过程条件的特殊性,变数很多。各种各样大小、五花八门型号的车辆,千奇百怪的原因造成路面上车辆痕迹形态和种类繁杂,结果导致逃逸现场的痕迹物证真伪难辨。因此,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现场勘查时,应特别强调工作的细致性,去伪存真,尽可能发现可以证明肇事逃逸的相关物证,特别是那些微量物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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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由于其形成过程条件的特殊性,变数很多。各种各样大小、五花八门型号的车辆,千奇百怪的原因造成路面上车辆痕迹形态和种类繁杂,结果导致逃逸现场的痕迹物证真伪难辨。因此,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现场勘查时,应特别强调工作的细致性,去伪存真,尽可能发现可以证明肇事逃逸的相关物证,特别是那些微量物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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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频发,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严重损失,而且由于破案率不高,致使受害当事人及家属得不到赔偿,肇事逃逸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法律的尊严得不到有效维护,成为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群众上访申诉的集中热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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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频发,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国家和个人财产严重损失,而且由于破案率不高,致使受害当事人及家属得不到赔偿,肇事逃逸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法律的尊严得不到有效维护,成为当前事故处理工作中群众上访申诉的集中热点。因此,如何提高交通肇事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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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海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9,19(6)
针对传统交通事故动态分析法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中投入高、效率低、精度差的缺点,笔者在信息主导警务理念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逻辑学、系统科学、社会学、心理学、情报科学相关原理,动态分析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车辆行驶轨迹、道路交通环境、警情综合信息、驾驶人行为与逃逸心理,以及受害者损伤特征,准确掌握车辆或驾驶人局部特征,从而为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精确的查缉信息,使警务行动实现精确用警、快速反应和精确打击的目标。笔者给出了利用动态分析法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流程和步骤;指出提高办案水平,迫切需要加强警务信息和社会信息的有效融合,研发专门系统,强化信息研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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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追凶 4月11日晚22时,华安交警“122”报警台电话骤然响起,群众报称在华安城关加油站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车号不详。接警值班民警黄标木、苏志文风驰电掣般地赶到现场,映入眼帘的是一辆车牌号为闽 E84XX9两轮摩托车支离破碎地倒在路边,受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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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渐步入汽车时代,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也日渐增多。其中,车辆减值损失这个前所未闻的词汇,逐渐走入法律理论界和司法部门的视野。在我国,对于车辆减值损失,应否予以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尤其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受害人受损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否赔偿存在极大争议。现以一典型案件的法院两审情况为例,[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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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并不罕见。在明知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本应履行救护等义务,却在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教唆下逃离现场,结果使被害人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此种情形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于该解释自身存在缺陷,引发了争议和分歧。因此,笔者试对“指使逃逸致人死亡”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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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警部门举办全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业务技能大比武活动,折射出参赛队伍的业务素质。笔者试图通过对竞赛和竞赛效果评价,提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能竞赛能够有效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证据意识”。一.场景设置选择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作为竞赛项目,是交通事故现场储存着交通事故发生和发展的原始信息,保留着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过错(犯罪)行为的证据,而交通事故“证据”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