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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5日,浙江省嵊州市董某等6位员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某针织总厂拖欠他们3个月工资21572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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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认真研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情况,探索出“三制并举”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方法,取得了显著效果。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查案及时
全时接受举报,及时查案,是顺利处理案件,震慑违规业主的关键。为此,该市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快速反应机制:一是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实行分片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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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存在处理内容的交叉,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劳动者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让我们先看下面这则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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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麦收前,都是建筑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突发事件的高发期。今年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加强监管,使建筑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起的突发事件明显减少。其主要原因:一是各级政府对农民工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相关政策,为保护农民工权益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二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郑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集中力量,不间断地加强对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设立农民工维权公示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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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各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今年1月1日,向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出通知.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得少于两人,佩戴劳动保障监察胸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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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由此造成劳动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或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很多。实践中,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许多案件是通过调解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让一步”来解决的:要么是用人单位同意缴纳而劳动者同意降低缴费基数或缩短缴费年限;要么是用人单位仍然不缴社会保险费,但向劳动者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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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福建省厦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劳动侵权和纠纷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全市共受理3929件劳动违法举报投诉案件,另外还有1648件劳动争议案件,较往年相比,分别增长23.67%和56.95%,还引发了265件集体停工、上访、围堵交通要道、企业和政府办公场所以及居民小区等影响较大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今年来这类突发事件更是频繁发生,仅上半年已经有235起,较往年同期相比增加了91%,已经成为影响厦门市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重大隐患。事件的主要起因是:一些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企业和来料加工型企业,采取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不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或者改善劳动环境等,以降低成本竞得订单,又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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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国家权力促进劳动保障法律准确有效实施中,劳动保障监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劳动法发展的历程中,就是因为其他社会监督力度欠缺,才由政府构建了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没有监察,劳动立法只是一种道德运用,而不是有约束力的社会纪律。劳动保障监察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者建立了一道国家力量的保障机制.充当着保护劳动者的“社会警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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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4年第5期刊登的文章《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否受两年民事诉讼时效限制》(以下简称"原文")认为,"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同为‘拖欠工资’,不能区分仲裁时效而且不受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或两年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原文所举案例中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只是原文混淆了"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的概念。"拖欠"与"克扣"工资是否都不应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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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唐某于2006年8月2日投诉某托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没有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受理后,经查,唐某反映情况属实。遂于10月份作出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937元和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的行政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了托运公司。监察支队又电话通知了唐某,告知其去单位领加班工资,并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10月17日,支队向唐某送达了查处结果告知书。唐某坚持要一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支队没有提供。唐某则以此认为监察支队行政不作为,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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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与1993年的《劳动监察规定》(劳部发[1993]167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它更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力度。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维权手段。所以《条例》的出台应该说是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我国现存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仲裁这两种争议处理体制,其受案范围的规定都过于宽泛,甚至有些地方重合。受案重合问题在《条例》出台后仍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双重保护”能否起到加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从下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制度上的“双重保护”,也可能反而令劳动者和争议处理机构都感到无所适从,陷入双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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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日,宋某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自2001年4月进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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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可以说,这一刑事立法,是我国司法史上劳动关系引入刑罚手段之首创,为打击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必然要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程序之间进行有效衔接。但是,在调整社会秩序手段长期行政化的我国,行政制度与刑事制度之间还存在界限模糊、衔接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两者的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合理衔接。2012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和劳动科学研究所进行了这一课题的研究,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现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摘编发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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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资矛盾日见突出,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数量最多的民事案件之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04年12月1日生效。这一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相互关系也随之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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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曹某在被诉人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连续工作10年零1个月,最近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04年5月113至2005年4月3013。被诉人拖欠申诉人2004年12月份工资865元,拖欠2005年1月113至3月3113共5个月的加班工资1570元。被诉人拖欠工资期间,曹某曾到劳动保障局信访部门投诉被诉人拖欠加班工资等。2005年4月113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诉人劳动合同将于2005年4月3013到期满,并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签收栏有事先打印好的“本人已收到此份通知”字样,申诉人在签收栏签名处签名。之后申诉人于4月413以被诉人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书面向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4月513,申诉人曹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12月的工资、2005年1月113至5月51日的加班工资、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处理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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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案件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在相关事实无法调查清楚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监察机构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下达强制性处理决定,纠正单位违法行为的。现实执法中,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材料的情形大有所在,如何能够在这种情况下,为劳动者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当今监察工作最棘手,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