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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造成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及时、充分、有效的获得赔偿,而且污染企业难于承受金额巨大的损害赔偿责任,借鉴国外有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实行一系列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方式,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等制度来解决环境污染受害人需要赔偿而巨额赔偿使污染企业难以承受的问题,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真正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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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是在面对环境侵权问题难以以侵权人一人之力进行补救时,由社会、政府、国家将损害责任分担消化,充分保障受害人权益的一项风险分担制度。该制度在我国目前仍旧存在争议和混乱。分析了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法理依据及制度设计原则,提出建立行业风险分担协议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基金制度,是完善社会化救济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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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不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损害承担个别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两类。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最主要表现为个别化救济制度(以损害侵权赔偿制度为主)和社会化救济制度(包括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排斥与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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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环境损害的受害人不仅应该从加害人处获得传统意义上的损害赔偿,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社会性,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受害人应该而且能够通过社会途径获得补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财务保证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都是通过社会化的方式使受害人及时充分地获得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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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文轩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3):57-62
美国尚未制定专门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立法。由环境保护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涉及环境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相关立法以及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典型判例构成的法规体系,为环境健康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从《超级基金法》、《詹姆斯.扎德加9.11健康与赔偿法案》、《联邦侵权赔偿法》和《联邦雇员补偿法》等立法以及Sterling诉Velsicol化学公司案、普莱斯诉美国海军案等判例中总结的美国经验主要包括:适时制定专门立法;建立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科学确定赔偿范围和数额;明确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国应当基于自身国情,充分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加快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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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侵权特点出发,找出传统侵权责任的缺陷,阐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的必要性,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和利益平衡的需要两个角度分析了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理论根据,阐明了责任社会化的必然性。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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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侵权特点出发,找出传统侵权责任的缺陷,阐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的必要性,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和利益平衡的需要两个角度分析了损害赔偿社会化的理论根据,阐明了责任社会化的必然性.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