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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即排污许可法律关系,概括地说,它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因实施排污许可而形成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与其行政相对人(即排污企业和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排污许可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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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目前在中国非常受重视,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企业和政府尚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也存在着制度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今后应重视排污权交易中的内部和外部条件的建设。内部条件主要有排污总量的确定和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府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和提供有效的排污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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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填补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环境损害侵权赔偿制度、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按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的不同,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损害承担个别化制度和社会化制度两类。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最主要表现为个别化救济制度(以损害侵权赔偿制度为主)和社会化救济制度(包括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排斥与融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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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关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环境道德,又称生态道德、地球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其核心是有关人类尊重、爱护、保护自然和环境的道德。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各种法律规范、法律规定和其他法律渊源的总称。加强环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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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俊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34(5):54-56
随着环境法学理论内涵的深化与扩展,已凸显出环境法律关系中主体内在张力的问题。进一步对环境法律调整对象以及非人生命体主体权利问题进行探究,直接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律思想和理论的形成,以及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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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现行空间规划法律规范的体系性检视,发现由于立法策略、部门立法以及规划立法依附性等原因,其存在顶层立法付之阙如、外部结构冗杂扁平、内部规范碎片冲突等问题。遵循领域法、发展法以及体系化逻辑,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应以现实问题与治理现代化为导向,在突破部门法壁垒的同时注重法制发展的接续性,力求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形式协调与价值融贯。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对内应确立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基本法地位并辅之以配套立法,对外应注重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国土空间政策与技术标准的衔接,最终构架起一个主轴明确、层次严密、差序有别的圆锥状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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