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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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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作为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在赔偿磋商、赔偿诉讼、资金管理、鉴定评估等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创新,并取得阶段性进展。本文以山东的实践探索为基础,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的法律、制度衔接、赔偿金管理等问题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法律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似文献   

2.
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本文总结了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介绍了中央最近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基本思路和试点内容。建议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并配套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商、诉讼、协商与诉讼衔接制度,以及损害评估、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监督制度等,形成"1+6"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云南省努力成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本文在总结云南省试点工作经验、实际成效、存在不足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启动条件并建立分级管辖制度、建立和完善鉴定评估管理体系和规范统一的诉讼规则、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同步工作机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等。  相似文献   

4.
张辉  沈世伟  贾进宝 《环境保护》2020,48(11):48-5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落实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未从立法层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进行具体设定,磋商优秀候选案例是各省(区、市)对磋商制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的智慧结晶,包含许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但也存在磋商适用情形不清晰、磋商组织形式不规范、磋商协议救济途径单一、磋商次数与时间缺乏统一规定、磋商的社会参与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具体而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现实难题主要集中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方面,因此,为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未来探索也应围绕这几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5.
<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损害环境的行为戴上"金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  相似文献   

6.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相似文献   

7.
污染者因环境损害可能承担的责任,包含侵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强制等行政责任以及罚金等刑事责任。目前,三种责任之间缺乏统筹考虑,法律条款设计整体上偏重污染者损害担责,忽视环境风险预防。具体到损害担责有关条款,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现有政策与法律之间衔接不足。理论上,三类环境责任之间具有内部可衔接性,应当坚持系统论,逐步完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统筹解决环境风险预防和损害修复、赔偿问题。近期应以制度建设为核心,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积累案例经验,逐步修订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远期应以规范环境责任与赔偿法律体系为目标,制定统一的环境责任与赔偿法,体系化解决环境问题。  相似文献   

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业已成为巩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将有关政策转变为法律规范以及填补制度性立法缺失的紧迫任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救济制度,应在法律层面得到系统式创制,立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责任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和资金机制等方面。  相似文献   

9.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是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试点方案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试点原则、适用范围、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本文就该方案出台释放出的政策信号、方案实施的重点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技术基础研究、建立分区分类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第三方机构、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探索有效模式5项建议。  相似文献   

10.
<正>《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全国试行,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的效率,将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产业发展,有力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环境权益。《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1.
《环境》2021,(2)
正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笔者在近日召开的广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获悉,截至2020年底,广州市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案件19宗,办案数量居全省前列;涉案赔偿金和修复费用约2281.9万元。广州的实践是我国及广东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  相似文献   

12.
正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十九大精神的具体实践,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7年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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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环境规划院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指南》发布的意义和编制依据?答: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规范。  相似文献   

14.
正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的重大举措。贵州省作为改革试点省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方面,探索创新了第三方组织磋商、公众监督磋商、司法确认磋商协议等积极有效的方式。本文以贵州的实践探索为基础,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属性;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原则、程序和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相似文献   

16.
磋商作为一种追偿手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被引入。本文通过对磋商机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功能、磋商的内容、磋商程序、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的分析,对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正建立健全源头预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赔偿的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长期以来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等现象未能杜绝。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  相似文献   

18.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经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该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在总结国内试点城市相关工作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的实际分析了实施成效,最后提出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研究指出,首先提升思想认识水平。深化环保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构建系统完整、实施有效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是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其次强化制度的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要求必须体现出"细、实、严"的理念,需要标准的细、过程的实、监督的严。再者完善赔偿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十分重要,应该明确具体的磋商时间与次数,确保磋商工作高效,应建立在长期磋商无法达成一致、权利人不积极磋商或义务人故意拖延磋商时间等情况下转向赔偿诉讼的机制,以达到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目标。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让公众全程知晓磋商的进展,从而也能让公众更好地判断磋商结果的公平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施层面日益常态化,立法应被提上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20.
为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于2018年1月起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突出亮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创新意涵。然而,目前试行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却暴露出诸多理论缺陷与实践难题。在理论上,将"物权化"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该项新型诉讼的理论基础,在性质识别与救济逻辑上均存不足;在实践中,行政机关跳过其行政管制手段而直接提起索赔诉讼实则会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的错位,而且与既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难以协调,甚至会形成"碰撞"和"冲突"。为破解上述难题,应当明确将宪法层面的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作为行政机关提起索赔诉讼的理论基础,构建"行政管制优先、索赔诉讼兜底"的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同时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顺位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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