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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谓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主要是指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等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中的“二论”是指:“民事行为论”、即认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是一种民事行为;“无政论”,即认为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对纠纷当事人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处理决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目前“二论”已成为影响我国行政处现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工作如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不是民事行为,而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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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从试点到全国推行,其地位愈加重要。当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有颇多争议,其性质决定了是否需要第三力以及需要何种第三力,而在公法说、私法说、双阶构造说、三阶进阶说之上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虽不相同,但建立磋商监督制度与磋商共同参与制度是其共同指向的完善路径,即检察院可作为第三力监督、参与磋商全过程。横向比较各省份对于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立法规定,总体看来检察院在此制度中地位不明、存在边缘化倾向,而实践中检察院具有协调跨区域磋商与促进赔偿义务之履行的作用,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体系为检察院的监督与参与预留了空间,检察院可以法律监督者、公益代表者、社会治理者的身份参与,三种角色在不同阶段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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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仅是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一项自由权。如:当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某一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罚到什么程度时,如果没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就很难保证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诚然,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这种自由权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这种自由权,不能根据复杂多变的情势灵活而适当地执法,则行政机关就会变成一部被动的、四化的机器,不仅会损害行政效率,而且会影响法律的公平和公正。这个问题在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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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制度的功能定位决定着该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发展方向。本文基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研究范式,分析其程序性事实行为的法律性质,回答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制度"是什么";采用行政过程论的新型研究范式,进一步指示了其目的性功能与机制性功能,回答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制度要"干什么"。在转型时期,该制度应实现由政府绝对主导向企业相对自由、由政府监护向社会监督、由政府管制向社会治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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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发挥生态环境损害公私法协同治理的效应,在公法救济上需要明确第三人在磋商中的定位。从15省份磋商办法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看,磋商第三人存在着法律性质不明、参与方式失灵、参与效力不足三方面问题。在法治化轨道路径上,可以将磋商第三人类型分为技术专家、其他机关、利益相关者,其法律性质应分别确定为“智囊团”、协助者或监督者、监督者。参与方式上应将技术专家和利益相关者规定为应当参与人、其他机关规定为可以参与人,以此细化参与方式和参与环节。参与效力上应在区别三者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分别规定其意见表达对于磋商结果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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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市政公用特许经营行政许可和民事行为的特点,得出市政公用特许经营具有行政许可和民事经济行为的双重法律属性的结论,并尝试提出了在项目实际操作中如何正确处理这种特殊性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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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是执法监督管理部门,环保法规是监督管理的依据,依法监督行政是国家法律对环保部门的基本要求,因此,敢于执法,善于执法不仅是保护环境的重要任务,而且是搞好环保队伍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真正把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纳入环保法制建设的轨道,建立环保工作新秩序的根本保证。一、明确环保行政执法程序法定程序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出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条件,程序一旦被法律、规章所规定,成为法定程序,就同实体法一样,都是法律所必须保护的。违反法定程序,同样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要较好地克服以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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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文章中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解释了环境污染中的共同致人损害和混合过错的基本特征,并分别讨论了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共同致人损害的赔偿,作者认为: ①共同致害的损失应分别按各个行为者的行为危害性大小(包括污染物的危害性、排放量等等),按比例进行赔偿。②也许各个行为者或者其中几个行为者的单独行为不会产生致害结果,但由于共同作用,产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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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司墨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
《刑法》第338条表面上规定污染环境罪需要以环境行政法及其相关国家规定为前置条件,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依赖于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因而污染环境罪具有完全行政从属性,属于行政犯,"违反国家规定"即为从属性标志。然而,陆续出台的环境犯罪司法解释确立了污染环境罪的自然犯特征,本罪并非纯正的行政犯,在部分情形下即使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应当将行为纳入刑罚的处罚范围。因此,本罪中"违反国家规定"应作分类解释,以便合理规制不同类型的污染环境行为,避免刑法过早介入或滞后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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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5)
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检察建议置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前监督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中起到缓冲作用。未来我国检察建议的完善应当注意拓展检察机关提起检察建议的范围、细化检察建议与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保障检察建议的实践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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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PPP交通项目的超额收益和相应成本的基础上,将主体公平关切行为引入超额收益分配研究,并在分配过程中采用讨价还价的谈判模型,通过建模仿真对双方均具有公平关切行为、仅一方具有公平关切行为3种情景进行了模拟,分别对不同情境下收益分配系数的谈判可行域、谈判结果、项目净收益、双方净收益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当仅一方具有公平关切行为,谈判结果向具有公平关切行为的一方倾斜;当双方均具有公平关切行为,适度的公平关切更有利于谈判成功,且谈判结果向有利于主体的方向发展,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自身的收益,但双方过度的公平关切,不利于社会利益与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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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转变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将磋商作为强制性诉前程序,以"协商共治"方式创新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因磋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细化规定和统一实践规则,在实践中陷入困境.针对磋商索赔主体局限、缺乏公众参与、与公益诉讼存在诉权冲突等突出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从磋商前期准备、进行、终结三个阶段,分别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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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6)
传统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采用实体法学说,然因自然资源保护权理论的局限性,将其套用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当中会引发解释难题。结合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其诉讼标的应为:原告基于法律赋予其的有利地位向对方当事人请求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权利主张。因修复活动的整体性,即使损害行为多次,但若损害结果可以合一计算,应视为一个诉讼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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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管理的涵义现在尚无一致的看法,一般认为:运用经济、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及教育等手段,限制(或禁止)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鼓励人们改善环境质量,通过全面规划、综合决策,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达到既能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又不超出环境的允许极限的目的。根据环境管理的手段可作不同的分类,按其性质,一般主要可以分为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科学技术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等。为了保证环境管理顺利进行,实现环境管理的目标,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手段。我国环境管理的方式也经历了从着重行政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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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系包含关系,对碳排放权属性的定位主要集中在许可证论、用益物权论以及环境权论三个方面。通过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的必要性分析,探析初始分配效率、分配模式的内在缺陷和行政权介入对初始分配公平的影响。从加强制度衔接、确定总量目标、主体资格审查和提高监测技术等方面予以完善,以实现初始分配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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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系包含关系,对碳排放权属性的定位主要集中在许可证论、用益物权论以及环境权论三个方面。通过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的必要性分析,探析初始分配效率、分配模式的内在缺陷和行政权介入对初始分配公平的影响。从加强制度衔接、确定总量目标、主体资格审查和提高监测技术等方面予以完善,以实现初始分配公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