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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容纳和消化污染物是有限的,而我们继续排放污染却是长久的,为了子孙后代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应该从现在就在海洋能够自净的基础上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并且要认识到污染物在海洋中会损害和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也会影响到人类自身的生存安全。大海是人类最后的退路,保护海洋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大海不是没有被污染,而是正在被加速地污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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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各评估单位进行环境评审的工作起了指导性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评估单位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格式的理解偏差而造成某些章节所论述的内容与标题意图不符,或论述分析不够全面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编制格式的剖析,提出了一些建议与看法以供各相关单位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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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章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分为下述三种: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是由国家机关对犯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的一种制裁措施。这类违法行为通常较轻微,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这种制裁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赔偿国家损失及其他行政限制措施,如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的费用等。民事责任是指肇事者应当负责赔偿因污染损害海洋环境而对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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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1992,(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湟水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湟水干流、支流及流域内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规划,分期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湟水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搞好老污染源治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第五条湟水流域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治理措施,排放各种有害物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损害湟水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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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海洋环境问题较强的涉外属性决定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适格主体、管辖法院等方面存在特殊的规定,此种特殊规定不宜废除。但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的关系造成了海陆交叉污染案件存在适格主体、管辖等争议,且存在两诉协同上的挑战。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制在地理概念上的海域,这割裂了同一污染行为下陆地与海洋的联系。陆海统筹理念要求打通陆地与海洋之间的联系,以陆海一体化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可对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陆海一体化调整,以克服陆地与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双轨并行造成的协同问题。具体而言,在海陆交叉污染案件中可以损害发生地为判断标准,当损害发生地在海洋时,则以海统陆,属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当损害发生地在陆地时,则以陆统海,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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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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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20日,由中国政府承办的联合国环境署“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第二次政府间审查会议”在北京召开。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以下简称GPA)由联合国环境署发起,1995年在美国华盛顿召开的政府间会议上获得通过。其宗旨是协助各国政府制定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的政策和措施,防治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的破坏。中国是该行动计划108个成员国之一。全球行动计划政府间审查会每5年举行一次,审查各国实施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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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海洋环保法),已经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正式颁布了。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法规,是保护我国海洋环境,防止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促进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海域辽阔,岸线漫长,岛屿众多,陆架宽广,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水产资源、海底矿产资源、海洋能源、海滨风景游览区和优良的交通航运条件。因此,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环境及其资源,是开创新局面的一项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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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静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2):23-26
船舶运输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污染事故也给环境带来了损害。本文通过阐述船舶对海洋环境所形成的威胁以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指出船舶运输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以使海域环境不受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空间及我国正进行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具有长远和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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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是说 ,无论侵害人———污染环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也无论国家对此是否已经收费或处罚 ,只要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受害人就可以请求获得赔偿。《民法通则》第 12 4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所说的“依法” ,就是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 2条规定 :“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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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76-76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弹药装药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修定本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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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85-8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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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陆地资源日趋减少.开发利用海洋,向海洋进军,已被很多国家和地区作为解决人口、资源和环境危机的重要之路。但是,迄今为止.人们对海洋的了解甚少,海洋生态意识淡薄,所以在开发利用海洋的过程中,违反海洋生态规律,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资源的情况屡屡发生,并且随着对海洋开发强度的加大已导致海洋资源锐减,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口愈严重。因此,了解海洋,关心海洋,规范人们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与行为,努力去保护海洋,应当是人类的共同使命。一、海洋在全球环境及人类生存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1、海洋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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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与市场》2017,(9)
选取2001—2015年我国环渤海地区海洋生产总值作为海洋经济增长指标,以赤潮累计发生面积、含油污水排海量、石油类污染物的点位超标率和无机氮点位超标率作为海洋环境污染指标,构建了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增长和海洋环境污染的VAR模型,综合运用广义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两种方法对环渤海地区海洋经济增长与海洋环境污染的各指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究。结果表明:(1)环渤海地区海洋生产总值与各海洋环境污染指标呈反向变动关系;(2)环渤海地区的海洋经济增长对海洋环境污染水平的影响显著,海洋环境污染有逐渐抑制海洋经济增长的趋势;(3)环渤海地区含油污水和石油类污染物的排海量是限制海洋经济增长的主要环境污染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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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沿海和海上油田的大规模开发,溢油事故屡有发生。据估计,我国海洋年均溢油量约为2万t,对海洋环境构成了严重的危害,成为海洋环境中的主要污染源。根据近年来对海洋溢油污染的研究,详细介绍溢油进入海洋环境的扩散、挥发、溶解、分散及乳化等过程,并进而阐述了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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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海洋环境需要有正确的开发政策和科学技术,更需要有严格的管理,特别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这是世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从去年三月一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个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环境法规,它的颁布,把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推向了新阶段。贯彻《海洋环境保护法》,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工作。其中,进行海水水质分类管理的海区划分工作,就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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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6-6
(GB27632-20112012-01-01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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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已于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的颁布,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环境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为落实基本国策,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强我国的环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新标志。这部基本法律与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一起.构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