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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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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文轩  黄厚秘 《绿叶》2013,(10):58-63
2006年甘肃徽县铅污染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案件,其处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法律主体、损害赔偿处理程序以及具体赔偿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在法律主体方面,应明确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以及作为受害者的儿童如何获得赔偿;在处理程序方面,应合理地确定检测程序,科学地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在赔偿措施方面,应明确环境健康赔偿数额标准,设立后续救助机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确立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是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冲突,有些制度还未建立或健全,亟待完善。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系和法律内容,确立赔偿原则,明确赔偿范围,扩大赔偿主体,建立社会化赔偿机制,拓宽赔偿途径,完善赔偿程序和诉讼保障机制等,以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5,自引:5,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核心在于赋予特定主体代表公共环境利益进行索赔的权利,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框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由本体与配套制度构成,本体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容与范围、索赔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协商与诉讼程序,配套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众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中日公害赔偿法律制度的比较,主要分析了中日公害赔偿无过失责任立法与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含义、因果关系认定、赔偿范围及原则等。同时,为完善中国环境污染赔偿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5.
《绿叶》2017,(10)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自此,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8月29日下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一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在全国推开。加之此前已经明确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涉及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诉讼方面,有了三类适格主体,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将可能出现多种索赔主体与赔偿途径。为此,亟须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机制,本文对此提出了解决思路与途径。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转变传统行政管理理念,将磋商作为强制性诉前程序,以“协商共治”方式创新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因磋商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细化规定和统一实践规则,在实践中陷入困境。针对磋商索赔主体局限、缺乏公众参与、与公益诉讼存在诉权冲突等突出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从磋商前期准备、进行、终结三个阶段,分别对磋商原则、启动方式及磋商协议签订、审查与救济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提出具体法律建议,以期磋商制度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相似文献   

7.
正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17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提出,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  相似文献   

8.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威胁生物多样性、公众健康,甚至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我国目前在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理念滞后、调整范围欠充分、监管碎片化、法律制度缺失且责任追究机制单一等问题,无法有效回应高风险社会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在国内外相关制度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在《生物安全法》的指导下,确立整体生态安全理念,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健全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引种许可证、全过程跟踪监测、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制度,优化外来物种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生物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的赔偿保障体系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就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体系、技术现状及组织体系进行剖析。结果表明,我国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赔偿的法律支撑体系严重不足,亟需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损害赔偿法》,从法律层面对整个健康损害的赔偿保障体系进行明确指导。针对现有健康损害赔偿的技术支撑体系严重缺乏、认定机构的人员队伍建设薄弱等现状,本文提出应加大相关组织队伍建设,以提高环境损害的技术支撑能力。此外,还需要建立一个更高级别的专业的环境健康污染损害、赔偿与协调机构。该机构应是由国家多部门(环境保护部、保监会、财政部、卫生部、司法部等)共同认可的第三方仲裁机构,且具备独立的性质,负责污染导致的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仲裁工作。  相似文献   

10.
埃里卡号案揭示了油污民事责任公约存在的问题,即民事责任归责主体不合理,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完善。针对这些问题,民事责任公约可从建立新的CLC划分责任机制(归责于石油公司),在环境损害赔偿规定以及其他损害赔偿规定这两方面加以完善。在完善的过程中,可参考美国油污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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