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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资源开发与市场》2001,(2):39
四川省为加快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若干鼓励、支持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优惠政策,其主要内容如下 省内电子厂信息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的电子信息类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用于培训的费用,以及软件企业人员工资,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电子信息产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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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与市场》2001,(5):23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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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产业》1997,(3)
为了体现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国家已对环境保护制度出台以下几项税收优惠政策:4EnvironmentalProectionTaxPreferentialPoliciesFormulatedinChina一、企业所得税。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增值税。在lop年底之前,一般纳税人生产墙体材料的原料中掺有煤研石、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炉水渣)的,可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下列环保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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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国家在增值税、所得税税制中规定了税收扶持环境保护的政策。因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更新改造欠缺,使增值税、所得税税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发挥不够,同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制对扶持环境保护政策欠缺。文章通过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税制,激励企业积极参与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产品生产,使税收对环境保护发挥真正的作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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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境保护》2003,25(4):39-39
关于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法律适用的有关问题 ,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 ,日前做出解释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与“排污费”是两种费用 ,以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为界区分 ,二者只能收一种。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缴纳污水处理费用 ,不再缴纳排污费。”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和原国家环保局 1997- 0 6…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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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与市场》2001,(5):24
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副司长徐鸣表示,我国将进一步扩大商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将放宽开放的领域、数量及投资条件等限制,提高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必须做好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工作,规范其行为,令行禁止.主要做法是对设在试点城市、营销技术比较先进、外方采购中国产品业绩较好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可转为试点企业;设在非试点城市的企业在无新规定以前暂不转,但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不经营批发业务,不再扩大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不开设分店和延长合作年限,不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政策.搞好清理整顿不是把门关小,而是为了保证商业领域引资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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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大集体工业、乡镇工业和街道工业存在着布局不合理、产品选择不当、缺少劳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这同计经委生产布点不当,工商企业登记管理不妥和“一刀切”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政策十分有关。对待一些排污企业往往只是工商局发营业证,计经委压产值,财政要效益,金融信贷给资金,税收政策给优惠,而对于企业污染环境和破坏城乡生态,却不负任何责任。以税收法规为例,现行税法与环境保护配合的只有两条;其一是对企业以“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可以经过批准免征流转环节税金和所得税五年;其二是对于为防治污染而搬迁另建的企业,免征建设税。但对于排污严重破坏城乡生态的企业在税收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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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振亚 《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3,(8):26-29
随着《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继实施,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工作又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14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4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分别规定了电子产品生产商的回收处置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试图通过“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贯彻来规范我国电子废物回收处理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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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排污费是带有税收和补偿性质的环保补助资金。它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强行征收,并由国家作为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的。征收排污费就是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标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标准征收一定的费用。征收排污费工作,是环境保护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国务院(82)21号文件《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83)83号文件规定,南京市从1983年7月1日起正式向排污单位开征排污费,采用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1987年起又改为劳务托收。具体方法是;由各区统一按市环保局开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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