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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并确立了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但是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一些矛盾冲突,有些制度还未建立或健全,亟待完善。应通过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系和法律内容,确立赔偿原则,明确赔偿范围,扩大赔偿主体,建立社会化赔偿机制,拓宽赔偿途径,完善赔偿程序和诉讼保障机制等,以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权益。  相似文献   

2.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我国现行海洋生态环境刑事程序立法规定行政机关设置存在重叠交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惰于向司法机关移交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证据衔接存在障碍等问题。在未来的刑事程序法律制度设计中应当以中国海警局、海事法院作为侦查、审判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机构,并完善相关主体的司法衔接制度。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水资源不足和水质污染引起的水危机已经成为许多地区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制约因素。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平衡环境、社会和经济多元利益,寻求先进的法律机制来调节平衡、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种共识。开展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是实现流域上下游之间等相关方利益公平的关键所在。但由于我国缺乏生态补偿立法和相应的制度安排,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目前仍面临许多问题:我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进展缓慢、法律制度滞后、部分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矛盾和相互冲突、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缺位、立法模式不适合当今流域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等。本文通过对我国有关涉水法律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有关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对策,以期对中国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的推进和进一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4.
为解决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中“权力—权利”主体间存在的结构性冲突,《长江保护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对流域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进行了统合性建构,创设出“环境公权机关统筹主导+环境私权主体竞相参与”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的新模式。该模式的塑造既有对构建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这一顶层设计的积极遵循,也适配于社会性规制力量蓬勃发展的客观趋向,符合“成本—效益分析”视野下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成本最小化的价值追求。以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秩序的高度统摄为依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一方面沿循从“宏观宣示”到“微观赋权”的渐进性立法表达路径,对国家权力统筹主导流域治理的地位进行了立法诠释;另一方面也对社会力量多元参与流域治理的功能配置与职责序构作了妥善且周延的法律安排。在学理上,可从形式、理念与要素三重维度内容出发,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规制模式的法律意涵予以明晰。  相似文献   

5.
自然保护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保护立法与污染防治立法相并列,共同组成完整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进行自然保护立法,涉及到一系列管理实践与立法协调的问题.本文对自然保护立法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国家有必要抓紧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提供根本保障。一、我国自然保护立法的现状和问题自然保护立法作为整个环境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主要反映在下列法律和法规中;(-)《宪法》中对自然保护做了规定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第9条第2款、第22条…  相似文献   

6.
国际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国际争端,指的是国家之间由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国际争端往往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或重要权利。国际环境争端则指国家之间在环境资源领域纠纷或权益冲突。当今世界,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不断深化,跨国污染纠纷不断,国家之间在环境资源领域的权益争夺更加激烈。传统的东西冲突正逐步转变为南北冲突,其中环境问题往往成为重要起因。在此深刻的历史背景下,研究国际环境争端的解决机制,无论是对于和平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维护公正有序的国际秩序,还是对于发展国际环境法以及完善国内立法,都是十分必需…  相似文献   

7.
在分析青海省环境立法的历史、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青海省的实际,提出完善本省环境立法的构想,由于青海是一个资源大省,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立法同样不可或缺.青海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青海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的新青海,环境法制工作必须加强,青海省的生态环境对我国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通过对青海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分别从环保法体系执法与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意识等层面对环保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对将来的环境法制建设在以上几个层面的不足之处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旨在为青海省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国策,国家于1979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大法,是环境立法的基本法,它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任务、适用范围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奠定了基础,是我  相似文献   

9.
正洞庭湖是长江最重要的调蓄湖泊,担负着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水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但时至今日,洞庭湖生态环境形势仍然相当严峻。解决生态治理和绿色发展的问题,需要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但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更为关键的是需要立法保障。洞庭湖现行立法位阶低、碎片化、同质化现象突出,立法间的冲突矛盾较多,造成执法司法的困境。因此,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出发,制定一部兼顾洞庭湖生态环境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0.
高玙维  杨翠柏  古剑 《中国环境管理》2023,15(3):126-131,12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从试点到全国推行,其地位愈加重要。当前,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有颇多争议,其性质决定了是否需要第三力以及需要何种第三力,而在公法说、私法说、双阶构造说、三阶进阶说之上构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虽不相同,但建立磋商监督制度与磋商共同参与制度是其共同指向的完善路径,即检察院可作为第三力监督、参与磋商全过程。横向比较各省份对于检察院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立法规定,总体看来检察院在此制度中地位不明、存在边缘化倾向,而实践中检察院具有协调跨区域磋商与促进赔偿义务之履行的作用,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法律体系为检察院的监督与参与预留了空间,检察院可以法律监督者、公益代表者、社会治理者的身份参与,三种角色在不同阶段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11.
70年的中国环境立法,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和进入生态文明新阶段。起步阶段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发展阶段是从1979年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进入生态文明新阶段是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历史表明,在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心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环境立法在新中国成立后已经提到工作日程,并取得一定成绩。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取得历史性进步。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基础上,通过反思,发现我国环境立法依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体制机制不够合理、实施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为此,应当根据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明确新时代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加快环境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切实提高环境立法质量,补齐生态保护立法的短板,积极推进相关法律的生态化,加强配套环境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加快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现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2.
国际环境法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介绍了国际环境法的内涵、基本原则和发展过程,报告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立法趋于逐渐完善但滞后性明显的现状,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法存在执行不利的问题,建议以推进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和完善为契机,制定明细的配套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各行政机关间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应对复杂的环保形势;发达地区扶持不发达地区发展环保事业,推进我国环保事业的进步。  相似文献   

13.
李明华  蒋培 《四川环境》2011,(5):117-120
文章主要论述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的构建过程,首先讲述了农村的环境现状及农民的环境弱势地位,分析了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同时还考察了国外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结合实际情况,从农村环境信息公开法律的立法以及农村环境信息的管理体制、机制上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逐步完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4.
环境法制的发展,对中国多年来环境领域取得的成就功不可没。中国当代环境法制不仅存在体制矛盾,还受文化制约。环境法制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立法质量不高,授权立法和部门立法色彩浓厚,监管体制发挥作用有限,环境司法救济滞后,环境外部成本难以内化以及公众参与不足。针对上述矛盾,从文化视角分析和解构,充分认知矛盾本身。  相似文献   

15.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in Bangladesh faces serious challenges in terms of improving service delivery. There are surfeits of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institutions to manage and govern the environmental sector. The legal regime is quite comprehensive, yet little attempts have been made so far to iron out the contradictions and duplications among exist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Institutions continue to suffer because of a number of reasons. Coordination among different ministries and other agencies in the governmental and non-governmental sectors is poor. Inter-organizational meetings and other follow-up meetings are not regularly held and usually fail to achieve their intended objectives. Though attempts have been made to involve people at the formulation stage of action plans, seldom people are taken into confidence and consulted with when these plans are implemented. One of the consequences of such a situation is people’s lack of interest in government-sponso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grams.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ituation of different environmental development projects and policies did not follow the holistic or coordinated principles so that post-impacts of works appeared vast and diverse conflicts. This paper tries to search the histor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Bangladesh, relevant environmental laws, rules, regulations and projects and major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treaties, and protocols signed or ratified by Bangladesh as well as investigat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mechanism and decision making regarding environment in the context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alyzing the problems and also explored the challenge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in Bangladesh and associated problems and risks of system and finally proposed some core guidelines of effectiv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system management for Bangladesh.  相似文献   

16.
生物安全领域的环境风险包括科技风险、生态风险和环境健康风险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健全的生物安全风险规制制度体系,科技风险规制机制不健全、生态风险规制忽视生物多样性保护、环境健康风险规制领域尚存空白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此,应确立多元化的立法目的体系,推动风险规制的类型化制度安排,有效衔接生物安全立法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以最大限度地预防和降低生物安全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  相似文献   

17.
论环境刑事诉讼上诉期间生态修复行为的法律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环境刑事诉讼上诉期间的生态环境修复行为逐渐被一些地方法院在二审程序中作为从宽减刑的情节考察。虽然此举有益于激励环境刑事被告人积极履行环境恢复义务,然则在未有明文规定的先决条件下贸然将其纳入从宽量刑考量,也许会打破传统二审救济纠错的应然功能设计,使得环境刑事诉讼二审功能的实现存在矛盾偏差。由是对于上诉期间发生的生态修复行为的法律定性,应明确归属于判决后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情节予以考量,并且为配合化解此类矛盾,我国须及时制定相应的专门法规、适用原则和配套制度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发挥生态修复行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效用。  相似文献   

18.
区域环境协同治理理论可为跨区域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推动下,近年来我国跨区域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中央与地方权责划分不明,跨区域环境监管缺乏权威性,环境监管垂管制度改革不彻底等问题。现有机制无法有效支撑地方政府开展跨区域环境监管和深层次的环境协同高效治理。为进一步突破现有的制约障碍,提高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效率,应当进一步加快中央层面的跨区域统一立法和地方层面的跨区域协同立法,以法律保障跨区域环境监管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将中央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权责在法律中进行明确和细化,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跨区域环境治理机构,地方层面成立跨区域环境治理协同机构,理顺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纵向和横向关系,进而推进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  相似文献   

19.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土壤环境形势,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的关键环节,是明确落实各方责任的客观要求,是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需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明确责任划分,处理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加快建立以土壤污染防治法为统领、以国家政策标准为导向、以部门规章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的中国特色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奠定生态环境安全基石,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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