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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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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  相似文献   

2.
《环境教育》2009,(4):55-55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绿叶》2015,(Z1):107
中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2015年1月4日在北京启动"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获得立案。根据新《环保法》,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正式施行当天,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相似文献   

4.
正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我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判决的生态破坏类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此案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乃至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多重示范和启示意义。对草根NGO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科学认可,有利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正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诉讼。2015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据,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主要是环境民事  相似文献   

6.
正山西一家具有央企背景的大企业,因露天堆放百万吨赤泥(赤泥为冶炼氧化铝后的弃渣、具有强腐蚀性)近3年,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于近日被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该案也是2015年新《环保法》及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实施后,山西省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相似文献   

7.
在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备受关注。无论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还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均首次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予以确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应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环境公益诉讼迎来新的篇章。但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优势明显,却任重道远,相关制度与机制仍在试点与完善之中。因此,本文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梳理,以对此问题做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8.
杨朝霞 《绿叶》2010,(9):38-44
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9.
我国新环保法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符合特定资质的环保社会组织。但是我国环保组织发展历程和现状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与域外环保组织不尽相同。我国"自上而下"发展的环保组织存在缺乏社会基础,组织活动受到行政因素影响,"社会性"不明显等问题。在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并赋予环保组织诉讼权利的同时,对我国本土环保组织的实际状况进行理性分析,是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自身的特殊性、保全主体不明确、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环境公益受损。因此,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时的证据保全问题进行探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保全主体、方式、条件,增设环境公益诉讼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11.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趋加剧,地球环境不断恶化,由此引发了层出不穷的环境争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最有强制力、最为公平正义的终局解决办法,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最有效途径,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起到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相似文献   

12.
<正>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优势,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大多数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已多次出现。然而我国法律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却未有明确规定,因而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4.
林广海  辜恩臻 《绿叶》2011,(8):80-86
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在法治社会中如何通过司法保障公共环境权利已广为人们所关注,并从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环境司法的发展与现有的环境状况仍不相称。法律规定和应有制度的缺失,使得环境公益诉讼从实体到程序的正当性均受到质疑。面对困境,需要从立法、观念、技术到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变革,在立法上为环境诉讼提供正当性依据与源泉,在观念上让环境权利得到张扬,并规范损失评估、完善配套制度,为环境诉讼提供技术和执法支持。确保环境司法功能的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5.
《绿叶》2016,(1)
2015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终审判决,环保组织胜诉。实践又一次表明,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正如自然之友的创始人梁从诫先生所说"真心实意、身体力行"。这也是我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原因。  相似文献   

16.
公益诉讼,通常是指组织或者个人针对损害国家、社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出指控,并提请法院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例如,环保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即属环境公益诉讼,相对于公民和法人为其自身利益而提起的“私诉”而言,它具有公诉的特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是我国公众环境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环境民事公诉,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新发展,特指由国家公诉机关即检察院为保护公共环境利益,针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环境诉讼形式,值得关注和探讨。  相似文献   

17.
要闻     
《环境教育》2015,(Z1):66-67
<正>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立案受理难、证据收集难、判决执行难……环保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有望缓解。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辖,同一污染环境行为的个人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该司法解释6日起施行。《北京晨报》外来物种入侵我国形势严峻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已成为遭受生物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国际上最具威胁性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救济制度发展迅速,其中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而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铺开。然而,政府所进行的磋商与诉讼仍然面临着性质不清的问题,为两种制度的衔接带来了阻碍。因此,有必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的性质,以及社会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同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在我国具有理论上的依据,但是具体的构建尚需要借鉴成熟经验.本文介绍了世界公益诉讼的典范--美国环境的公民诉讼和具有巨大创造性的印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两个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上的经验,给我国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20.
正"康菲溢油事故"作为近年来中国最大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从原先的事故披露滞后到渔民损失和金额认定,再到2013年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驳回,让事故的处理举步维艰。2015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康菲石油和中海油为被告,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使渤海湾生态环境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该案的正式受理,标志着海事法院成为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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