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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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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质性视角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愿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过程表明从供给侧和需求侧共同提升投保意愿有助于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建设。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研究始于20世纪中后期,武汉、大连、江苏等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经验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愿在供给侧表现为区域、行业和政策条件的附加性,体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规则的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与政策差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愿在需求侧表现为保险费率的企业和地区差异,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之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差异,或存在倍数关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愿取决于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和环境知识等因素。基于二值选择和排序数据模型,本文从环境风险、防范意识、环境知识以及环境立法与政策宽严程度及执法效率等方面对浙江省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愿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愿地区差异显著;环境风险越高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愿越强;防范意识越强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愿越高;环境知识水平越高的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愿越高;而在试点阶段,环境立法与政策宽严程度及执法效率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意愿影响并不显著。因此,在深化试点的过程中应注意甄别企业的异质性,即把握企业环境风险程度、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同时还需密切关注环境立法与政策宽严程度的变化以及执法效率的地区和企业差异。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二元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通过保险制度来解决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日益成为众多环境法学者关注的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建立在侵权法和责任保险理论之上,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的有效途径之一。对于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问题,国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环境责任保险予以干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模式。我国应构建商业保险和强制保险并存的“二元化”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3.
基于环境责任保险的动态环境侵权救济体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定义和特点的总结,以及对其环境侵权救济功能的探讨,得出结论:社会从矫正的正义观到分配的正义观的转变,是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根本原因;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在此结论的基础上,以环境侵权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为出发点,构建了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动态侵权救济体系:民事救济作为第一层次,通过法律程序来确认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以及赔偿额度等事项;环境责任保险作为第二层次,用来分散被保险人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者损失;公共补偿制度作为第三层次,用来补充民事救济和环境责任保险所未能覆盖到的受害者的人身、财产损失。三个层次联动配合、相互补充,从而在我国面临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为受害者、企业和国家开辟了一条新的环境侵权救济之路。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补偿法律或补偿标准。目前环境健康损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较为明确,而补偿责任主体通常不是很清晰,这就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关于健康损害赔偿的调研分析,讨论了多元化的健康损害补偿方式,主要包括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健康损害赔偿基金及国家赔偿三种赔偿方式,并对这三种补偿方式的建立及补偿金的来源进行了讨论。最后提出我国应尽早健全并完善多元的社会化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5.
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日益严峻的农村环境污染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新重点和难点.农村污染具有污染源小而多,污染面广两散的特点,政府的大量投入相对于广大的农村来说实在有限,需要反思当前以完全信息为基本假设、以政府为主体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农村自主治理组织具有信息的直接性和充分性以及自发秩序的有效性等方面的优势,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研究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治理政策研究的新方向.本文以自主治理理论为基础,立足于中国农村环境治理现状,构建了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的研究路径和框架:研究自主治理的基本条件和博弈均衡结构,对应分析我国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的假设条件、博弈关系和政策供给;将自主治理的经济分析和治理结构相结合,在典型调研和面上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运行的关键因素、治理层次,以及典型模式,提出可供我国农村环境自主治理制度借鉴的框架体系;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环境的自主治理提出建议,并对土地流转制度下的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进行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6.
碳市场的本质是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环境效益是碳市场建立的根本目的,市场机制是碳市场减排的核心手段,政策法规是碳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本研究通过纳入34个细化底层子指标构建了一个包括环境约束力、市场资源配置能力以及配套政策与设施完善程度3个维度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分析了中国7大碳交易试点2013—2016年的运行数据并得到各指标的客观权重,结合对交易平台、核查机构以及碳管理咨询公司等10多家机构调研获得的专家意见,对7大试点2017年的发育状况进行了综合评价。研究发现:(1)以私营中小企业为控排主体的试点环境约束力虽然相对较高,但过多的控排主体导致了市场履约管理难度加大,以高耗能国企为控排主体的试点在保证环境履约率的同时也加剧了"重履约而不重交易"的现象。(2)碳市场资源配置能力均未得到有效发挥,控排主体参与程度不足所导致的市场活跃度低成为重要制约因素。(3)由于国家宏观层面法律缺失,各试点建设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配套政策缺乏先见性。(4)总体而言,中国碳市场建设在环境、市场以及政策发育等方面尚处于相互割裂状态,市场运行尚未能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目的。据此,本研究针对刚刚建立的全国碳市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缩紧免费配额发放总量,逐步提高拍卖比例。(2)完善碳市场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市场运行法律效力。(3)推动碳金融服务产品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场交易秩序。(4)加强地方政府碳市场能力建设,提高控排主体的交易意愿与能力。  相似文献   

7.
海洋生态问题本质上是制度问题。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但多种复杂制度之间是否能够形成治理合力,制度缺失、制度无效和制度冲突等问题是否存在,尚有待进一步解答。为此,文章在梳理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演进逻辑的基础上,基于制度互补视角挖掘现有制度的互补空间,探究查缺补漏、规范修正和协调统筹的制度改革路径,以期推动海洋生态保护制度“从多到优”的有效过渡。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演进可分为初步建立、稳步推进和改革转型三个阶段,呈现出从陆海分割到陆海一体化治理、从政府单一主体监管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从标准规范到法律保障的趋势特征。制度需求引致与制度供给滞后、制度成本制约与制度收益驱动之间的联动关系是推动海洋生态保护制度演进的内在动因。海洋生态保护是一项跨区域、跨部门的复杂系统性工程,不同生态保护制度之间的联动耦合至关重要。立足制度互补理论视角,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在保护主体、保护手段和保护过程三个层面均存在较大的互补需求,其中保护主体单一的问题主要因制度缺失导致,保护手段的低效主要受到制度适应性不足的影响,而保护过程的割裂主要反映了制度不协调、不匹配的矛盾。基于此,未来中国海洋生态保护制度的补充应围绕政府职责梳理和多元主体参与建设,制度的修正重点在于进一步完善市场激励、信息公开等非政府机制,制度的协调则要实现立足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推动政策工具的有效衔接配合。  相似文献   

8.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国环境政策系统中首次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中前所未有的理念与制度创新,其背后的政策选择与价值判断是要求环境污染治理的理念与路径从管制模式向互动模式的转换。本文的主要目的即在研究管制模式向互动模式转变的背景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及其制度路径。文章主要运用理论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与价值判断的方法,辨析管制模式与互动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理念与路径的差异,归纳当前管制模式下环境污染治理制度的内生缺陷,证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必要性。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在管制模式下以行政赋权、"命令—服从"为特征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的内在逻辑体现为,制度目标围绕环境行政管理为主线,制度类型以"命令—服从"为重心,这导致了环保目标悬置与制度异化、运动式环境执法以及执法者与污染者合谋形成法律规避等诸多弊病。管制模式下的现行环境污染防治制度缺陷之原因在于,规制机制断裂与制度抵牾、制度结构的单向性和封闭性以及闭环逻辑导致的制度僵化与规制俘虏。当前的制度现状亟待秉持互动模式为理念进行矫正。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损害担责"原则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代执行制度已初具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的雏形,我们应当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9.
碳减排和大气污染物减排工作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双重战略任务。碳交易政策是气候变化政策的核心议题,其关键在于通过设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倒逼排放主体实现减排。作为调节经济发展和环境压力的市场型政策工具,碳交易政策能否对碳排放强度以及PM_(2.5)和SO_(2)等大气污染具有协同减排效应值得深入研究。该研究以2006—2018年中国276个地级市面板数据为基础,以碳交易试点政策实施作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研究;进一步将样本城市划分为东、中、西3个子样本,探究区域异质性,并将中介模型纳入分析框架,探究技术创新对碳交易影响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传导机制。结果表明:①碳交易政策在降低碳排放强度的同时,也能有效实现PM_(2.5)与SO_(2)协同减排;②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碳交易政策对大气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的减排作用大小表现为西部地区最大,中部地区其次,东部地区最小;③碳交易政策对地区降污减排的中间作用机制表现为技术创新对碳交易和碳强度、SO_(2)、PM_(2.5)的显著中介效应。这些结论表明:在城市大气环境治理中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市场与主体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碳交易政策,要将区域异质性考虑在内,增强对大气污染的区域协作治理。另外,城市规划建设要以促进技术进步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立足点,获取环境经济综合效益。研究结果为完善中国碳交易制度,优化污染物协同减排路径,实现绿色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10.
本文构建了包括监管的立法、组织体系、监管权力配置、监管工具与程序、问责机制、监管能力等要素在内的环境监管体制分析框架,从污染物排放趋势、国家制度建设等角度分析了"十三五"时期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面临的挑战、目标和思路。"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时期,完善环境监管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面对严重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挑战,在此期间加快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提高环境监管有效性是切实实现治污减排的根本保证。完善环境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是建立治污减排长效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完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中国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按照合法性、独立性、透明性、可问责性、专业性和执法能力、可信性等原则建立和完善现代环境监管体制,为此必须从专门立法、组织结构、权力分配、问责机制、监管程序与工具、监管能力建设等各方面推进改革。本文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路及若干建议,主要包括:加快修订环保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推进环境司法常态化、规范化和专门化,进一步提升环境监管法治化水平;从纵向、横向上优化环境监管组织结构,强化区域层级的监管与督查功能,强化中央层级环境监管机构对环境信息的获取能力;优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机构设置以及相关职能,建立并完善内部机构的协调机制;完善环境监管的内外部问责机制,把做实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作为优化环境监管体制的抓手;强化对监管工具的顶层设计,做实监管程序中关键环节,建立环境监管影响评估制度;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管制度队伍职业化发展,保障各级环境监管机构具有充分履职的能力。环境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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