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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三角洲地区农业环境现状与污染防治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黄河三角洲地区,近几年来,农业生产得到快速发展,农用薄膜、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也逐年增加,由于人们环保意识薄弱,致使农业环境受到污染.农田连续覆膜十年以上,土壤中农膜残留量可达55~60kg/hm2;果园和蔬菜保护地栽培连续五年以上的地块,土壤中有机磷农药检出率高达80%以上;化肥用量连续五年达到每年1500~2000kg/hm2的农田,土壤有机质下降0.18~0.23%,团粒结构减少4.1~5.3%,总孔隙度减少11.4~13.8%,土壤的理化性能严重下降.通过对农业环境主要污染因素和污染现状分析,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对保护农业环境,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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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旅游开发公司在机构设置、职能定位、资金管理上存在着"两张皮"现象,旅游开发公司成为地方财政的"摇钱树",导致自然保护地保护职能弱化、旅游产品和服务质次价高、旅游开发企业垄断低效等问题。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要求将地方国有旅游开发公司的游憩管理职能和门票、特许经营收益权移交至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以切断其向地方财政的"输血通道",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对旅游经济的过度依赖。同时,地方国有旅游开发公司的改组改造可能会严重影响地方财政利益,应通过建立门票和特许经营收益的财政收入分成制度、完善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加以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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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目前对于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最准确释明,但从目前来看,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进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失灵和缺位,导致改革进程缺少足够的法律文本和法学理论的支撑。结合现实需求和政策导向,建立相对完善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已经具备了基本条件和动因。此前的自然保护地相关立法活动中,大多以部门主导的还原性立法为主,这导致相关法律立法层级低、适用范围小、利用率不高的情况长期存在于多种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保护工作中。在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建构、整合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运用整体性思维进行全面考量和制度设计,以期达到自然保护地相关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法可依、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效果,进而建立起完整的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指引下的以"国家公园法"、自然保护区法等专项法律及各类地方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