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2.
3.
“西电东送”作为跨区域能源合作工程,引发了区域间经济利益关系格局的重新调整,也日益突显出区域环境利益间的关系。在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背景下,从能源配置的经济效益目标、环境效应与社会效益三方面,以珠江流域“西电东送”为案例。测算跨区域能源合作所产生的综合效应即总体净福利。研究结果表明西电东送工程建设改善了西部的交通条件和投资环境,增加了当地财政收入和就业机会。缓解了东部即广东省的电力紧缺局面.优化广东的能源结构。已产生减排SO2、缓解酸雨危害等环境效应。针对西部电能输出区大规模开发水电可能改变地质构造引发地震、产生水库移民以及高耗能产业向西部聚集形成新的污染源等环境问题。提出以提高社会总体净福利作为能源配置合理有效性的重要依据的观点,所探讨的跨区域能源台作多方共赢的动力机制。如生态补偿的市场化建议期望能对跨区域能源合作提示有益的启发。 相似文献
4.
珠江流域土壤中碳库的存量与通量 总被引:3,自引:1,他引:3
通过对珠江流域各主要环境介质中不同形态碳含量的分析和计算,得出该流域0~1.0m范围内土壤碳库的存量为1.36×1013kg,占中国陆地碳库总量的9.51%,全球碳库总量的0.907%;流域净碳输入量为4.141×1010kg/a,碳通量912.74kg/(hm2·a),初步计算表明珠江流域可能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一个碳汇区。另一方面,人类活动造成流域内有机碳的大量流失,其中,水土流失损失的碳8.01×109kg/a,植物收割及森林砍伐从土壤-植物系统中携带出的有机碳高达6.26×1011kg/a,这将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的降低,因此促进陆地生态系统有机碳存储是提高本流域土地质量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珠江流域下游地区降水空间分布规律研究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剧烈人类活动和全球气候持续变化双重影响下流域水文气象要素特征研究是目前水文水资源领域热点问题之一。论文以珠江流域下游地区为研究区域,根据该地区125个雨量观测站1956—2005年50 a逐月降水资料,利用信息论中有向信息传输指数定量分析各观测站点之间降水的信息传递,并结合聚类分析方法判断各观测站的所属关系,研究珠江流域下游地区降雨的空间分布规律。研究表明:受地形条件和沿海季风气候的共同作用,珠江流域下游地区降水具有自相似性特点,在空间分布上存在7个相似区域。 相似文献
6.
珠江流域河流碳输出通量及变化特征 总被引:6,自引:10,他引:6
研究河流碳运移对于研究全球碳循环以及探讨河流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响应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4月和7月选取珠江主流及支流11个代表性断面,分析悬浮颗粒物和碳组分的空间分布和季节变化,同时选取博罗、石角和高要这3个主控断面,对珠江流域的碳通量和侵蚀模数进行了估算.结果表明,珠江流域悬浮颗粒物(TSS)、颗粒有机碳(POC)以及溶解有机碳(DOC)随雨季的到来而质量浓度升高,西江上游TSS和POC的质量浓度增加显著;珠江流域河流碳的4种组分中,溶解无机碳(DIC)的所占质量分数最高,且西江、北江的DIC质量浓度明显高于东江;西江、北江和东江河流中外源POC分别占78%、72%和26%,三大支流的POC均受上游C3植物的影响;珠江流域的TSS、总碳(TC)、POC、颗粒无机碳(PIC)、DOC、DIC、以及颗粒碳(TPC)、总有机碳(TOC)的入海通量分别为134×1012、12.69×1012、2.50×1012、1.01×1012、1.13×1012、8.05×1012、3.51×1012和3.65×1012g·a-1,对应的侵蚀模数分别为:309×106、28.98×106、5.75×106、2.27×106、2.56×106、18.4×106、8.02×106和8.31×106g·(km2.a)-1.与全球主要河流碳侵蚀模数相比,珠江流域河流DOC、POC和TOC的侵蚀模数均高于全球平均值. 相似文献
7.
9.
10.
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重点、限制和禁止四类开发区域。显然,实施这种安排需辅之以生态补偿政策,以弥补后两类区域因被限制或禁止(工业)开发而损失的经济利益。而国内现行或试行的生态补偿因数量太少、标准过低而缺乏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各地争相挤入重点开发区域而抗拒被定位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即使被划入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域也不甘"寂寞"而设法实行变相开发。这就需要研究生态补偿的合理量化标准,通过对代际和区际公平的充分兼顾来增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可行性。本文基于机会均等观,运用机会成本法,通过建立生态补偿与发展机会成本的数量关系模型,提出了对生态功能区的单项与综合补偿标准并选择样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在主体功能区划下,特定区域接受"限制"或"禁止"开发之定位安排的经济底线是所获生态补偿足以弥补因限制或放弃开发而付出的机会成本。因"限制"或"禁止"开发主要针对的是工业,则该机会成本可以理解为一地限制或放弃工业增长后所相应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及其他相关收益。据此核定的生态补偿标准才具有较大公平性和可行性。在实施中,不同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单项(财政收入)补偿逐渐扩展至综合补偿。在此基础上,未来还可考虑纳入生态建设投入补偿和环境服务付费(PES),使生态补偿标准对各地承担生态屏障、致力可持续发展更具激励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