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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执法是生态环境治理的核心内容,随着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推进,环境领域也步入综合执法改革阶段。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革仍处于改革的初期,需要逐步调整和完善。本文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列出的相关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构建基于生态环境执法内容、执法阶段和执法方式的分析框架。通过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法律文本的编码和量化分析,发现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涉及的内容较为全面,执法方式涵盖面广,但是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生态保护执法不足、全过程执法欠缺、执法方式较为单调等问题。后续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条目,增加生态保护领域的执法,加强全过程管控阶段的执法,丰富除罚款外的执法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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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赤水河和长江洪湖段233名退捕渔民为调查对象,基于偏最小二乘结构方程模型,从家庭禀赋、政策认知、政策执行三个维度构建禁捕补偿政策满意度模型,探究其影响因素和影响路径。研究结果表明: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对家庭禀赋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人力资本和自然资本对家庭禀赋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从路径系数来看,家庭禀赋、政策认知和政策执行三个维度对禁捕补偿政策满意度的路径系数分别是0.264、0.198和0.435;从中介效应来看,家庭禀赋通过政策认知间接影响政策满意度。基于此,本文认为建立多元化禁捕补偿制度、确保按时发放补偿资金、切实提高退捕渔民受教育水平、积极开拓渔民转产转业渠道可以进一步提升禁捕补偿政策满意度,确保长江大保护政策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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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构建以渔民生态种养为主的生计转型长效机制,确保渔民“稳得住,能致富”是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重点。本文基于“生计恢复力”理论构建了“缓冲—自组织—学习”三维分析框架,借助必要条件分析(NCA)和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fsQCA)两种分析方法,从组态视角对长江退捕渔民生态种养采纳意愿的关键驱动条件、作用路径和潜在替代关系进行研究。研究发现:(1)NCA与QCA分析结果显示,单一条件无法形成渔民生态种养采纳意愿程度高的必要条件,但fsQCA组态分析显示,自组织能力尤其是对奖补惠及和政策新闻的关注能单独引致解释结果的产生。(2)渔民生态种养采纳意愿存在三种驱动路径,分别是自组织主导型、自组织—学习驱动型和缓冲—学习驱动型。同时,渔民生态种养采纳意愿存在三种抑制类型,分别是学习抑制型、自组织—学习抑制型及缓冲—自组织抑制型。(3)在特定条件下,自组织能力可以与其他两种能力的条件组合等效替代,以“殊途同归”的方式提升渔民生态种养采纳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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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水生动植物资源损害情况、致害因素以及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准确判定是确定赔偿并公正判决的基础,对于能否通过诉讼达到修复生态损害、维护生物多样性至关重要。鉴于此,本研究通过梳理、分析474件涉及水生动植物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判决文书,结合前期学者研究和个别案件探究,从鉴定评估的主体、内容、结果三个方面,评析当前公益诉讼案件中水生动植物资源鉴定评估状况。结果发现,公益诉讼中水生动植物资源的损害评估存在评估主体制度不健全、评估标准和规范不完善、评估结果可靠性欠缺等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应当充分考虑水生动植物资源的特殊性,加强评估主体的制度建设、明确并细化评估标准,及规范并落实评估相关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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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国家层面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一项空白,为规范地方环境行政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这项立法的亮点在于从决策理念、决策事项、决策程序三个层面推动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决策考量中,促使环境效益成为在决策中同经济等其他因素相平衡的一个重要砝码。《条例》明确了融汇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环境风险多元协调决策机制,细化了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建立起三阶决策信息公开机制,完善了决策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了决策从单方意志性向交涉性的转变,是我国推进环境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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