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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是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和改善的重要活动。目前环境科学领域研究过程中不断将生态修复与其他相近概念进行混用,造成生态修复研究的主题不明确,难以将其研究成果直接运用或指导法学领域的研究。生态修复仅仅停留于自然科学研究层面,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学理论研究,生态修复的法治建设也相对落后。这并不利于生态修复研究的发展,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生态修复的法治建设必须首先确立生态修复的法律定义。本文一方面以区别生态修复及其相近概念为主要切入点.深入剖析生态修复的本质,以期得出正确的生态修复含义;另一方面从实证角度选取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为考察对象,研究实践中生态修复的具体模式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在人工主导下生态环境破坏方对生态环境本身予以修复,并且对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受损方环境权益以及生存和发展权予以赔偿和补偿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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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国交通运输领域存在发展方式相对粗放、运输结构不尽合理、绿色交通治理体系不尽完善、治理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导致交通运输难以有效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绿色交通指包含运输结构优化、组织创新、绿色出行、资源集约、装备升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七大要素的交通运输系统。201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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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城市条例》的基本考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背景、循环经济立法在各国的发展状况、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循环经济立法的理论共性、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个性体现等五个方面阐述了起草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地方立法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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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碳捕集与封存为典型的新兴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降碳功能显著,但该技术颇具不确定性。“决策于未知”成为政府规制技术风险的真实写照,如何在鼓励碳捕集与封存技术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同时,应对随之而来的风险挑战与安全诉求,既是国家必须肩负的义务,也是回应公众期待的内在要求。应运而生的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为技术风险规制提供了合法性与正当性基础,对于碳捕获、封存技术发展与碳中和目标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此,风险预防原则在技术规制中,应当整体遵循弱风险预防理念,彰显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多元价值诉求,实现科学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平衡。在此基础上,通过多手段的综合应用,开放的风险决策结构,强化风险管理的动态调试,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保障,将风险预防原则融汇于碳捕集与封存技术风险规制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