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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包括私法责任和公法义务.德国立法上私法层面要以《环境责任法》为中心,以私权益的救济为首要价值取向,以第三方的实际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主要赔偿范畴;公法层面以《环境损害和预防法》为核心,强调企业和个人经营者的预防义务,注重环境修复和风险预防,赔偿范围主要包括预防措施费用和环境的恢复费用.德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不强调对污染企业的苛责,旨在通过合理的赔偿金额设置,让企业能够改善生产模式,保证私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相似文献   
12.
郭威 《环境保护》2023,(16):44-47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同发力。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其中,立案衔接又是这一机制得以运行的关键环节。本文结合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立案衔接的现状,分析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健全立案衔接法律体系、完善立案衔接配套机制、增强立案衔接意识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13.
席悦 《环境保护》2023,(5):49-51
环境健康风险是当前我国在发展中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风险因素。我国通过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法等制度体系,在环境健康风险管理的法律实践上取得了重大突破。然而,在理论层面上,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的理论路径还需进一步明晰,特别是要处理好生态环境相关的行政法体系与民法制度补充之间的理论衔接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环境健康风险法律规制实践的三种主要路径,对其理论路径的形成做了初步研究,提出应形成以行政法为主导、民法为补充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14.
环境标准是环境科学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它对环境法的制定和实施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选取了良好环境权这一视角,对环境标准制度展开论述。在分别介绍了环境标准和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内容之后,对两者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有关环境标准的两个难题作了深入的探讨,希望对这方面的研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5.
目前有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误区,也同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清除污染的费用、恢复费用、恢复期间的损失以及调查评估费用,不应将预防费用纳入其中。不同类型的费用量化方式不尽相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量化的关键是应如何使得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16.
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施层面日益常态化,立法应被提上日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需要秉持本土化思维与系统观念对传统法学理论进行适度纠偏。在法律位阶与立法模式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其予以系统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应正本清源,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立法的本位。为避免实践产生误解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相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的名称,并重点就损害判定等实体性问题的类型化和标准化、行政机关权责的厘清、索赔和修复流程的规范化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相关制度和改革的有序衔接四类问题做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论述了在“九七回归”后,中国内地与香港可能出现的在环境保护法的适用和解释方面的冲突,以及环境资源配置方面的利益冲突,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提出了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8.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既有全面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又有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或者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监督的功能。但在实践中,两种功能定位却发生了冲突,并引发了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在诉前程序和制度衔接上的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应适当简化检察建议的内容,构建客观性、个案性和技术性的判断标准,并由行政机关主动向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其次,应注重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衔接,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联动。  相似文献   
1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何立法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制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实践情况,比较分析了基本法统一规定模式、单行法分散规定模式、环境法典专章规定模式、民法典生态化模式、单独立法模式这五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和利弊,最终结合我国立法传统和相关实际,认为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法"更符合当下环境法治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对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业已成为巩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成果、将有关政策转变为法律规范以及填补制度性立法缺失的紧迫任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救济制度,应在法律层面得到系统式创制,立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责任机制、纠纷处理机制和资金机制等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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