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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司法处于发展初期,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保护法院进行专门化的环境审判过程中,出现环境诉讼保护对象的争议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应运而生,虽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整体上构建环境司法体系的进程依然在不断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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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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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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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博士: 我们厂是一家丝绸厂,生产用的水源位于本县清江河的下游。由于上游某一造纸厂向清江河大量排放废水、污水,致使水质无法达到丝用水的要求,给我厂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县环境监测站采样检验,该造纸厂排放的废水、污水,各项指标均超过《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该造纸厂认为:是否超标排放,应以国家排放标准为依据,而不应以省级排放标准为依据。因此,应视为未超标排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丝绸厂刘君刘君同志: 你的问题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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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污.是指船舶或其它海上装置在正常营运或者发生事故时溢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对海洋环境产生的污染。海上油污损害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侵权行为。随着20世纪50年代以后海上运输事业和海上石油开采业的发展海上油污损害频繁发生.损害后果日益严重.并危害到沿岸各国居民身体健康危害海洋环境和海洋生态平衡:国际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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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应享受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医疗费用和医疗补助费等项待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如职工因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或交通事故发生非因工负伤;职工本身违法犯罪发生非因工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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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