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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2005年第6期刊登了李晓明《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法规认定时效》一文。该文中提到:职工余某被用人单位除名,单位未向余某送达除名书面材料,时达7年多后,余某要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撤销用人单位的除名决定。该委在对案件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法》第82条和其他相关法规、文件有关条款规定,认定申诉人余某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受到侵害,而且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已超过法定申诉时效,故该委裁决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该案进入到二审时,被二审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之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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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历经四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完善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它被称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这不禁让人想起不久前的兰州水污染事件,尽管被广泛曝光,但公民仍索赔艰难。兰州自来水苯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针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五位兰州公民向当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当地的中级法院与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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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的一场车祸,使村民邢召富成了高位截瘫,终身不愈。事后双方达成协议,以1.8万元的赔偿款私了。赔偿款不久就用光了,于是他和家属多次给肇事方寄信要求追加赔偿,但肇事方以协议已经达成并履行完毕为由拒绝。2009年,邢召富将肇事方某职业技术学院告上法庭,却因已过20年的诉讼时效而败诉。2010年他又提起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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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个体焊工,被工厂请去焊补锅炉,不幸意外死亡。厂方居然状告死者妻子,要求法院判决,厂方支付被告(死者妻子)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死者亲属针锋相对。最近,打了一年多的官司终于有了公正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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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胡某原系某县水上乐园聘任的大堂经理。2000年12月25日凌晨2:40分左右,胡为维护水上乐园的利益被刘某、王某当场杀害。胡某爱人和水上乐园负责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01年6月7日发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王某死刑,并赔偿刘某等经济损失100000元(未兑现)。胡某的家属在律师的指导下,于同年6月20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水上乐园赔偿。仲裁委员会委托县劳动保障局认定是否因工死亡。县劳动保障局于同年7月24日认定胡某为工死亡。水上乐园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于同年9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县劳动保障局认定胡某被害属于因工死亡的决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于同年9月17日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水上乐园支付胡某丧葬费1490元(已扣2000元)、工亡补助金27920元,胡之女抚恤金17624元,共计47034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