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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冷罗生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19(3)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虽然在明确违法界限、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事故应急处置等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但仍存在立法目标偏低、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规定不明确、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补偿政策不充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难以惠及农村居民、对违法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彻底、公众参与的力度不大等值得深思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立法所涉的相关领域技术含量过高、决策者对经济发展仍存在顾虑、地方保护主义、环境责任意识偏弱以及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司法监督体系混乱等.所幸的是<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还未颁布,上述一部分问题可以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解决,另一部分内容只有等待修订此法或者其它法律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法律属性 在环境执法实践中,环保部门经常对未经环评审批或者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项目等做出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行政决定.然而对于这些行政决定的法律性质,环境实务界、法学界却一直存在着分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