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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R串联生物强化稳定塘处理养猪废水工艺优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亚热带地区某规模化养猪场SBR处理低碳氮比(C/N)沼液出水不达标的问题,研究了以乙酸钠为速效碳源时其投加量对SBR运行效果的影响,并采用4级串联生物强化稳定塘工艺对SBR出水进行强化处理。结果表明:当乙酸钠投加量为400 mg·L~(-1)时,SBR工艺对COD、氨氮和总氮的平均去除率分别从16%±1%、25%±4%和14%±1%提高到了32%±1%、55%±2%、27%±4%;串联生物强化稳定塘(BSPs)工艺对COD、氨氮、总氮和总磷的平均去除率达到了65%±2%、80%±4%、79%±3%和83%±4%,出水平均浓度分别为(155±5)、(67±2)、(89±2)和(6±1) mg·L~(-1),均可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的要求。以生物膜和双穗雀稗构成的前2级生物强化稳定塘系统对COD、氨氮、总氮和总磷的消纳量分别占整个串联稳定塘系统消纳量的57%、50%、51%和81%。进一步分析可知,串联生物强化稳定塘工艺对养猪废水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的去除效果显著,采用此技术可实现废水的达标排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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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车载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结合固相微萃取(SPME)前处理技术测定水体中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的方法,优化了萃取头类型、萃取温度与萃取时间、离子强度、解吸温度与解吸时间、搅拌速度等影响萃取效率的因素,以及仪器分析条件.24种SVOCs、7种OPPs和17种OCPs在1.00 μg/L~40.0 μg/L范围内线性良好,检出限为0.11 μg/L~0.39 μg/L,空白加标水样平行测定的RSD≤14.3%,回收率为51.0%~98.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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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因应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首次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规则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分担、第三人过错等做出了确认。该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沿袭既有做法将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限定为环境污染行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的困境,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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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满洲里市噪声现状,提出了满洲里市噪声水平预测,以及满洲里市环境噪声综合整治规划目标和达到此目标的措施,仅供同类工作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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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淀粉芽孢杆菌生物有机肥防控土壤氨挥发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为了验证解淀粉芽孢杆菌生物有机肥防控农田土壤氨挥发的效果,并了解其微生物生态学机制,通过温室蔬菜大棚盆栽生菜的方式,探究在施用解淀粉芽孢杆菌生物有机肥(BB)与化肥的条件下,土壤氨挥发量、作物品质及产量、土壤微生物的变化.设置4组盆栽试验,依次为不施肥对照(CK)、100%化肥处理(C)、50% BB+50%化肥处理(B1)和100% BB处理(B2),3组处理的施氮量相同.采用动态箱法对施肥后土壤氨挥发通量进行测定.基于16S rDNA高通量测序分析,对土壤氨挥发峰值期间的细菌群落进行分析.结果发现,与C组相比,B1和B2组的氨挥发总量分别降低79.5%和84.8%;B2组生菜硝酸盐含量最低、产量最高,相对于CK和C组分别增产50.5%和12.3%;B1组生菜的维生素C含量最高,为67.6mg ·kg-1;施用BB提高了土壤细菌群落的多样性及丰富度,特别是芽孢杆菌、硝化螺菌属相对丰度明显提升;显示出施用BB对防治空气污染和提高氮素利用率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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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9月开始,昆明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牧业公司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陆续允许养殖户进入养殖小区养猪,导致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造成千米之遥的大龙潭水质变坏,两个月后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人畜均无法饮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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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综合毒性分析仪的毒性测试方法及适用范围研究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比较研究了三种常用便携式生物综合毒性分析仪测定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的灵敏度,初步提出了仪器使用注意事项及建议使用范围。结果表明,基于生物发光原理的Toxscreen-II和Deltatox仪器对重金属污染敏感,Toxscreen-II测得Hg、Cr(VI)、As的EC50值分别为0.0082、0.07、4.41mg/L;基于化学发光原理的Eclox对有机污染敏感,Eclox的EC50(苯酚)为1.21mg/L。鉴于综合毒性分析仪中等毒性检测限高于我国地表水标准限值,建议该类仪器更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中污染水体的毒性初筛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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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贺某等诉天津新展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污染设施在先的侵权责任认定【污染类型】噪声污染【裁判情况】一审判决认为公路管护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责任;二审改判高速公路管护者承担责任。【案件概要】鑫源小区紧邻唐津高速公路,小区业主贺某等以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将公路所有权人新展公司及小区开发商鑫源公司等诉至法院。一审认定新展公司和鑫源公司应分别承担50%责任。二审认为噪声污染系源于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应由新展公司承担责任。【案例启示】城镇化的快速展开使得居民区不断向工业区靠近,企业排污权与公众环境权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污染在先、居民在后的"迎向污染"问题,可否因污染设施的"先占"而使污染行为正当化?本案给出了否定答案,但也留下了诸多疑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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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案例提供单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案例点评人】张宝【案例类型】环境民事案件【案例名称】曾某诉贵阳双辉钢铁公司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主要争点】环境污染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污染类型】水污染【裁判情况】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第66条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