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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淮安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2月底,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内容重点突出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三个责任”的落地落实,为使整治工作取得扎实成效,淮安市以“八个一”为抓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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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I效应对粘弹性阻尼结构减震效果的影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以一单跨7层框架结构为研究对象,对不同场地和地震波输入条件下的粘弹性阻尼结构进行了二维有限元时程分析,探讨了SSI(土-结构动力相互作用)效应对粘弹性阻尼结构减震效果的影响。分析结果表明:①在硬土和稍硬土地基条件下,SSI效应明显降低了结构的楼层位移峰值,若在抗震设计中对客观存在的SSI效应加以考虑,设置较少数量的阻尼器(与刚性地基假定条件下确定的阻尼器数量相比)就能使结构的实际地震位移反应满足基于刚性地基假定的地震位移控制目标;②粘弹性阻尼结构的减震效果与场地条件、输入地震动特性密切相关;③与刚性地基相比,SSI效应使粘弹性阻尼结构的减震效果明显降低,且地基越软,降低幅度越大。因此,在实际的工程设计中,应当充分考虑SSI效应,对粘弹性阻尼结构的减震控制效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并针对不同的场地条件选用合适的阻尼器类型和性能参数,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减震控制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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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提升盐雾箱饱和加湿桶湿式加热性能,保证盐雾试验过程沉降盐雾溶液浓度的稳定,进行盐雾试验箱饱和加湿桶的设计与研究。方法 对饱和加湿桶压缩空气入口和出口进行结构设计,入口采用散流器实现湿式加热,出口设置气水分离器,对出口气流进行气水分离,从而形成较为“洁净”的饱和湿空气。对饱和加湿桶进行性能测试,验证盐雾试验箱饱和加湿方法的有效性。结果 散流器可以使气流在水中形成稳定的流动,有效抑制气流直通液面的浪涌现象,避免液滴飞溅产生,并增大了压缩空气与去离子水的接触面积。供气压力为50~150 kPa时,饱和加湿桶出口气流的相对湿度在不同温度下均可达到83%~90%,且试验过程出口流道无明水喷射。结论 通过对饱和加湿桶的设计,有效提升了湿式加热的效率,并形成较为“洁净”的饱和湿空气,满足盐雾试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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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企业危险废物安全监管盲区问题,淮安市苏淮高新区党工委高度重视,坚持每月召开安委会会议,强化顶层设计,分析研判总体安全生产形势,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巡查、联合诊断、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园区安监、生态环境两部门联合开展企业危废核查和降库存专项行动及环保设施设备安全论证摸排,各进一步、积极补位,探索危废及环保设施安全监管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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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了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代表国家排他性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制度,为海洋环境公益提供了特殊的诉讼保护方式。因该项制度设计的粗疏以及关联政策、立法回应不足,造成对该条款规定的理论解释困惑和制度适用障碍,导致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受限、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程序衔接不畅、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手段配合不当的突出问题,直接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功能发挥。破解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阐明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背后的诉讼法律关系和应用法理,完善海洋环境公益保护诉讼制度体系,实现海洋环境保护的诉权利益调整和诉讼秩序优化。重点是打破现有研究的思维定式,避免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规定的诉讼类型推演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并作为讨论前提,明确该条款规定为带有维护海洋环境公益特点的"准环境公益诉讼",将其与"私益诉讼""国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合理界分,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理顺各类型诉讼和保护机制之间的关系。在此之下,完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两种角色"作用发挥的制度设计,保障环境行政手段与诉讼保护手段之间的衔接配合,理顺海洋环境公益保护各类型诉讼提起的顺位与程序,促进各类诉讼手段各归其位,形成与行政保护机制的合力,最终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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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22年1—12月青岛市沿海区域臭氧(O3)自动监测数据和气象观测资料,对O3污染变化特征及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结合后向轨迹聚类与潜在源区分析等方法,对O3外来输送通道及潜在源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青岛市沿海区域O3污染主要集中在4—10月份,日变化特征呈单峰单谷趋势,峰值出现在15:00—16:00;气象因素中,地面短波辐射对O3浓度变化的相对贡献最大,偏南风易导致O3污染;受二氧化氮(NO2)滴定作用以及海陆风转换影响,沿海区域O3峰值与谷值均滞后青岛城区1 h左右;O3生成整体处于VOCs控制区,1-丁烯、正丁烷与异戊烷是O3污染期间导致O3浓度上升的关键组分;O3污染的主要潜在源区为长三角北部和黄海近岸海域,以及山东中南部地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