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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社会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类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有效控制人类破坏环境与无节制地开采资源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重要议题。自我国1997年在刑法中设置环境犯罪专节以来,环境犯罪得到了一定控制。但在环境犯罪追诉时效领域仍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而有效的追责机制。其中,模糊的追诉时效起算点、过短的追诉时效、对法人犯罪的规定缺失是其主要不足。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定,弥补缺失,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追诉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2.
从2013年到2016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不能用来说明2015年修订通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防治大气污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那些成就主要是由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标志的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行动取得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的加"严"修订主要表现在:罚则条款数量增加;违法行为种类增加;责任类型增多;多处设定"惩罚束";设定阶梯式处罚;创设身份罚新形式,多处设定机能罚等方面。那些加"严"修订都服务于实现"行为人不违反"这个规制目标。以往的研究成果表明,使"行为人不违反"的法律不能保证使环境达到一定的质量目标。近年我国政府环境保护举措取得成功的秘诀主要有三点,即:(1)减少绝对排放量;(2)政府负责,而不是行政相对人负责;(3)用权力推行,而不是用设惩罚"威胁"行政相使之守法的方式寻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要让大气污染防治法成为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依据和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保障,必须对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再行修订。新的修订应当以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行为为着力点。这样的修订主要应当考虑:建立大气质量目标制度;健全总行为控制制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明确对各级政府、地方权力机关的授权;规定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职责和相关行政权运行的约束程序。在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了以"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行为"为着重点的修改之后,国家将取得法治国家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的双重收获。  相似文献   
3.
姜渊 《中国环境管理》2018,10(4):122-128
虽然针对美国《清洁空气法》(CAA)的研究众多,然而诸多研究并未发掘至其之所以先进的核心。CAA之所以先进的关键在于重新分配法律(EPA是其代表)与州政府之间权力与义务的环境质量达标制度。CAA要求在联邦层面构建一个约束美国各州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并且以各州的客观环境与发展程度为前提,赋予各州政府一系列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各州政府需要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采取行动,从而为这一系列目标向联邦负责。CAA将自身的法律设置分为两大内容(或称两大原则):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原则与州政府独立实施原则,并将两大原则转化为具体的程序:NAAQS与SIP。代表国家法律的环保署与代表实际环境义务承担者的州政府之间,是互相依赖又互相独立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法治是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强调个体规制是环境法治对法治传统的一种承继,但整体观下的总行为规制理论认为强化个体规制并不能决定污染总排放的下降。因此,文章以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为节点,采用广义双重差分法,实证分析了《环境保护法》修订前后中国环境司法强度和污染排放的变化,并进一步对二者间的相关性进行讨论,以期为总行为规制理论与环境法治的未来革新提供更为夯实的理论基石。文章通过研究得出了一个反常识的结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显著提升了中国各省份的环境司法强度,显著降低了各省份的污染总排放量,但环境司法强度与污染总排放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即时或延时相关性。该结论意味着:传统环境法治强调且确实提升了个体规制的强度,但强化个体规制并不能成为减少污染总排放的充分条件。因此,环境保护法律应当实现“从个体转向整体”的革新,在坚持个体规制的同时,让地方政府为辖区内所有个体的总行为负责,确保总行为产生的污染排放结果处于环境承载力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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