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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事件中,第三方运维企业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被认定为违法,未受到行政处罚、资格处罚以及联合惩戒,也未被追究单位犯罪。长期来看,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处罚办事人员不处罚领导、追究违约责任不追究法律责任,依然无法遏制第三方运维企业作假,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严惩重罚制度。建议完善以下规定,落实对运维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重罚:一是修改《环境保护法》,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运维机构不属于"环境监测机构"、不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悖论;二是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0条,将本条立法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要求拓展至第三方运维企业,增加对干扰环境质量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三是修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去掉"弄虚作假""故意"等容易导致主观过错认定难、门槛高的用词;四是将环境质量监测违法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强化惩戒措施;五是在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时规定"从业禁止";六是作假严重的,适用行政处罚"双罚制";七是探索"按件计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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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经历的三十年划分为产生、发展和改革三个阶段,分别梳理了这三个阶段的立法背景和立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过程,并总结了每个阶段的立法特点。通过研究排污许可制度的立法脉络,厘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主要内容的发展轨迹,指出立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一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明确排污许可制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关系;二是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三是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制度的监管与执法,厘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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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的流域环境管理,越来越重视河流、湿地或河口的生态功能,强调保证生态水量。但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存在法律中涉及生态水量问题的规定较少、对于"生态水量"一词的用法不统一、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维持合理水位的目的不统一、水量调度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较少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在《长江保护法》中明确"生态水量"的内涵、生态水位的标准和设置目的、下泄水量(非汛期)时考虑流速的因素、设置预警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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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跟踪各地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实践进展,本文通过比较各地发布的相关实施意见文本,结合实地调研座谈,总结典型案例,分析发现:①由于各地对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内涵的理解存在差异,关注的重点领域有所不同,部分地方突破了“七大体系”。②实践中,在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优化政府监管服务、规范市场化建设、协同推进区域共建共保、激活基层治理效能、增强科学精准治理能力等方面形成了一些富有特色的实践经验。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的“七大体系”推进程度不均衡,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三大主体的力量结构失衡状态改善不明显,主要体现为“三多三少”,即政府责任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多,企业环境责任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少;关注规范第三方环境服务、落实“放管服”多,运用市场调节机制的案例少;社会治理以宣传活动和网格员机制多,践行绿色生活的全民行动体系成果少。为此,本文提出,加快建立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评价体系,针对环境治理薄弱环节,协调推进“七大体系”建设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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