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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要将其规定真正实施,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作为一种诉讼类型,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民间环保组织可能会无意愿或者无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而且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也缺乏必要的衔接。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应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类型,清晰界定并逐步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升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稳步推进环境审判体制改革,制定和健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的配套与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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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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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并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订力度之大,值得充分肯定。同时,草案还存在不少提升空间,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要求,剖析了当前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及其立法修法中面临的挑战,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明确固废污染防治立法原则、强化政府统筹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区域统筹、完善跨区域转移监管机制、统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草案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固废管理决策和草案修改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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