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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内容广泛、系统复杂,依法治国需要生态文明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和完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需要将宪法有关生态文明理念法律化,仅靠现有的《环境保护法》不足以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而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政策制度、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推进、生态整体性自然规律、生态文明理论研究与地方立法实践,合力支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相似文献   
2.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生物安全法》的通过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提供了综合性的制度规范。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治实践长期以行政规制为主导,较少关注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等法律主体在治理中的作用。行政规制治理中执法机构及其职能与管理手段的碎片化,亦无法回应高风险社会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需要。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法治建设应当坚持整体性治理理念,以整体安全观为指导,坚持风险预防、防治结合,明确综合管理程序及责任法律制度和一体化协同执法机制,健全防治外来物种入侵行政规制体系;引入公众参与,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协同治理外来物种入侵,鼓励外来物种入侵公益诉讼等,完善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多元共治体系,共促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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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人类健康和生存的基础,环境问题可能通过环境要素的迁移转化导致人体健康受到威胁甚至损害,为此环境与健康问题备受关注。环境与健康法制建设包含法制理念、基本原则、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等诸多方面。我国现有的与环境、健康相关的法律规范对环境与健康的概念未有界定、环境与健康保护的基本理念尚不明确、基本原则不具体、法律制度内容不够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尚未形成。为解决这些问题,明确环境与健康的法定概念,确立环境与健康整体保护的基本理念,明确环境与健康风险预防的基本原则,完善环境与健康法律制度,理顺环境与健康管理体制和协调工作机制是我国环境与健康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4.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外来物种入侵成为威胁生物多样性、公众健康,甚至生态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我国目前在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理念滞后、调整范围欠充分、监管碎片化、法律制度缺失且责任追究机制单一等问题,无法有效回应高风险社会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在国内外相关制度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在《生物安全法》的指导下,确立整体生态安全理念,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健全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引种许可证、全过程跟踪监测、公众参与和法律责任制度,优化外来物种风险管理机制,促进生物安全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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