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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瑞典环境法典》编纂之前,其《环境保护法》存在诸多问题,如:指导性不强、威慑力不足、过于抽象、各环境法律法规之间存在重叠与冲突等,为了使环境领域的立法实现体系化并促进可持续发展,瑞典开始编纂《环境法典》。《瑞典环境法典》采取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在编纂过程中注重本土化和国际化的有效结合,最后形成"以法典法为主,辅之以单行法"的环境法律体系。通过对瑞典环境法法典化的特点及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现状可以得知,我国环境立法应采取适度法典化的立法模式:编纂环境法典应分阶段进行,而不是一蹴而就;应以形式化法律汇编作为起点,逐步向实质性法典编纂迈进。此外,还要加强环境法典编纂的理论研究为法典编纂提供充足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2.
立案登记制改革对环境诉讼的影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现行的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下法院要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受理.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后即可立案.立案登记制有助于解决环境案件“立案难”问题,对行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将产生积极影响.改为立案登记制后,环境案件数量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对此人民法院和环保部门应当早作部署.立案登记制对环境案件当事人可能带来起诉不足的风险,应避免盲目起诉.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   
3.
严格环境执法保障公众健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一些地区重污染天气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建设健康中国,应当痛下决心,对偷排、造假的排污者,严厉惩治;对执法不力、姑息纵容的,严肃问责。一是要及时查办、严肃处理、信息公开;二是要查企查政、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三是要立足当前,狠抓落实,建立健全解决环境与健康问题的长效机制。长效机制包括抓紧起草《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与健康的配套法规制度;国家加快制定区域性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创新建设科学合理的环境与健康的管理体制机制;抓紧对环境与健康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重大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必要时将环境与健康的管理权限适当集中。  相似文献   
4.
5.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但当前生活垃圾处理面临新问题,亟须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再完善。需坚定不移认真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全面坚持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原则和基本制度,尤其要为进一步实现减量化推出新举措,率先在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和科学处置上取得新突破。要在完善循环经济法制的同时,强化《循环经济促进法》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衔接工作,为全面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6.
孙佑海 《环境保护》2016,(22):21-24
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是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根本好转的体制原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对为什么要垂管的再思考及垂管界定的分析,提出做好垂管工作必须统一思想,维护中央权威,认真抓好垂管体制改革试点;要科学运用大数据手段帮助政府实现"垂管体制精准改革";要研究提出解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垂管体制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7.
文章围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性质、意义、核心内容等问题进行分析,并就严格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如何实施监督管理,如何为实施排污许可制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如何做好实施排污许可制的准备工作几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在实施排污许可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注重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统筹其他各项制度的实施,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绝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排污。  相似文献   
8.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仅靠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不可能完全承担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的使命,而必须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由于包括磋商在内的非诉讼方式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认可度低,当事人双方虽达成协议但事后反悔难以落实的情形屡屡发生,使得大量环境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磋商等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达成后进行司法确认,能够大大提升损害赔偿工作和磋商协议执行的效率。为此,可以在现行民事诉讼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对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进行适当改造,建立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的制定,应在现有司法确认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则,以保证其简便、高效之立法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往纵深方向发展需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具备政治支持、实践基础和制度铺垫等条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突出问题导向,充分发扬民主。应当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生态环境部及其区域督察局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体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享有检查权、处置权、请求协助权、交办权、督察情况述评权、问责建议权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应当对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等开展督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集中督察、"回头看"督察、专项督察、常态督察等形式。除常态督察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主要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和进行、督察意见和整改、督察结束、督察后处理等环节。  相似文献   
10.
孙佑海  王操 《自然资源学报》2022,37(11):2975-2989
通过对现行空间规划法律规范的体系性检视,发现由于立法策略、部门立法以及规划立法依附性等原因,其存在顶层立法付之阙如、外部结构冗杂扁平、内部规范碎片冲突等问题。遵循领域法、发展法以及体系化逻辑,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应以现实问题与治理现代化为导向,在突破部门法壁垒的同时注重法制发展的接续性,力求实现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的形式协调与价值融贯。构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对内应确立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基本法地位并辅之以配套立法,对外应注重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等相关立法、国土空间政策与技术标准的衔接,最终构架起一个主轴明确、层次严密、差序有别的圆锥状国土空间规划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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